第一辑 再生资源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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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范围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从1950年开始回收废旧物资。 1952年8月,国家明确规定杂铜
收购工作由供销合作社负责。 1955年8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有关方面协商,决定
城乡废品回收业务统一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当时划定的经营范围是:城乡居民中失去
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厂矿企业生产中不便于处理的下脚料、军事系统失
去使用价值的金属制品、交电器材及破军衣、军鞋,共30多个品种。
1957年8月, 国务院规定,废铜、废锡、废铅、废钢铁为统一收购物资,由国家
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不是国家委托的商店和商贩,一律不准收购。
供销合作社对收购的废有色金属及废钢铁,交由国家统一分配,按国家分配计划
组织调拨。国家调拨分配的比例:废铜及其他有色金属,1958年起80%由国务院分配,
20%由省分配; 1961年起改为75%由国务院分配,25%由省分配。1970年起,废有色金
属及废钢铁的分配调拨下放给省管理,由省计划委员会下达计划分配调拨。1974年,
国家颁发《废钢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购的废钢铁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
按照“先利用、后回炉”,“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统一安排。
1955年起,废橡胶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和供应。1961年起改为自由购销。1965
年,恢复计划管理,划为“二类物资”,同时将再生胶列为化工部统一安排生产的计
划管理物资。1968年,废橡胶供大于求,又改为自由购销。
1963年起,杂骨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全国供
销合作总社管理收购、调拨两项指标。
对经营范围,1956年前允许供销合作社收购厂矿企业积压呆滞设备、物资,但由
于对性能不熟悉,全部当做废旧物资会造成浪费,因而停止这些设备、物资的收购,
而只收购加工过程中边脚废料、切削下来的金属屑。1958年因盲目扩大废品范围,一
度造成国家资产严重浪费,因而1962年严格控制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范围,结果又因
控制过严, 许多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也白白废弃。1965年9月,国家重新明确了废品
回收的范围是:城乡居民和机关、团体、学校出售的还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厂矿
企业在生产中产生的边角下料和经过加工挑选仍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资。对厂矿企业
生产的残次品和呆滞原材料,原则上不收购;如数量不大,调剂又有困难,经当地县
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收购。1979年8月又规定,对铁路、石油
专用器材,不论单位或个人出售,供销合作社一律严禁收购;对确属个人和集体拣拾
的工矿废金属器材及机械配件,必须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由指定的专设网点负责
收购。
从 1984年起, 废旧物资已全部允许自由购销,价格全部放开,供销合作社不再
承担为国家回收废有色金属及废钢铁、造纸原料、废橡胶等再生资源的任务。针对市
场放开后出现的某些混乱现象,1989年,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市场,山东省人
民政府颁发了《山东省钢材、有色金属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所有计划钢材和有色金
属,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易,不准在集市上自由购销;供销合作社负责统一收购废钢铁
和废有色金属,并组织实施调拨计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不准进入集市交易。
199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废金属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又明确规定,对废金属资
源必须集中管理,整顿市场流通秩序,取缔非法经营,大力开展再生资源的综合加工
利用。
二、作价原则
废旧物资的作价原则, 由国家物价局确定。其中,杂铜的购销价格,1952-1970
年由国家物价局直接管理,1971年以后定价权下放给省物价局。废钢铁的购销价格,
1974年以前由省物价局确定, 1974年起改由国家物价局直接管理。 其他废旧物资,
1955年以前,以调拨销售价为基础,扣除直接费用和代购手续费,确定收购价,1955
年起改为先定收购价,加直接费用及代购手续费后,即为调拨销售价。但由于废旧物
资品类庞杂、体积大、价值低,顺加作价办法大多数收购单位难于承受,影响回收工
作。 自 1984年以后,又改为以调拨销售价为基础,扣除直接费用及手续费后,确定
收购价的作价办法。购销价格全部放开以后,大多数供销合作社的回收单位,基本上
仍沿用上述作价办法。
三、减免税收
回收废旧物资加工利用,可以节约能源和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社会财
富,“变废为宝”,利国利民。但是,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环境差,脏、累、笨重,有
些工作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为此,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和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的行
业,历来采取减免税收的扶持政策。
1973年,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规定,利用再生资源生产产品的税负,可以从宽掌握,
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给予减免;对销售给生产单位或系统内部调拨的废旧物资不
征税。
1984年8月, 省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对废旧物资加工行业,减半征收
所得税;对经营条件差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可以适当给予照顾。
1985年省人民政府规定,从1985年起,对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行业,在现在税负
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省税务局又补充规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废旧物
资经营企业,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后,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
四、劳保福利
1963年,国家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规定实行免费供给保健食品。供销
合作社废旧回收、加工利用行业的职工经常接触有毒、有害、又脏又臭的废品,有的
按国家规定享受了保健, 但有的供销合作社没有执行。1978年3月,全国供销合作总
社、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联
合通知》明确规定:“供销合作社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及加工利用的人员,其劳动保护
用品和保健食品待遇,可参照套用当地现行有关规定中的同劳动条件的工种标准执行。”
从1980年1月起, 供销合作社废旧行业实行岗位津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凡是
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加工利用的职工及兼职职工,均根据实际情况,享受不同的
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