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防汛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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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75年开始省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防汛物资的储备任务。委托单位有:国务院
防汛指挥部、山东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山东黄河河务局、漳卫河工程局等。由国务院
和省政府下达储备计划,省供销合作社交由省土产公司及所属二级站(后改为市地公
司)执行。
防汛储备物资包括:草袋子、苇席、毛竹、蓑衣、杂木杆、铁锅。储备期从每年
5月份开始,内河防汛物资至9月底,黄河防汛物资至10月底。储备数量年度之间不完
全一致,一般草袋子210~350万条,苇席15~20万令,毛竹6~7万根,杂木杆2万根,
蓑衣5万件, 铁锅20万口。1981年以后不再储备蓑衣、杂木杆、铁锅;1986年以后,
一般只储备草袋子。
每年汛期前,由委托单位、银行、供销合作社,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就
储备品种、数量、地点、时间、费用、资金贷款、动用权限等内容联合下达防汛储备
通知,抄各有关铁路、公路运输部门,以便协助储备任务的完成和动用时的及时调运。
防汛储备物资,由省土产公司及所属二级站(二级站下放后,改由地、市土产公
司执行)贷款储备,集中存放于铁路沿线全省调运方便的指定仓库,并负责储备期的
商品安全。各项费用,国家对供销合作社采取大包干办法。草袋子储备期的包干费用,
1975年起每百条2元, 1980年提高为4元,1981年调整为6元,1985年又调为11元。毛
竹每百根储备期的包干费用,1975年起10元,1980年提高为15元,1985年又提高为33
元。其他防汛储备物资的包干费用,1975年起按每月付商品总值的1.5%计算,其中,
苇席从1980年起改为每百令每个储备期20元,1985年提高为33元。
储备期结束后,在储备期内动用的物资,由储存单位向委托单位结算,供销合作
社作销售处理。未动用部分,由委托单位付清包干费用后,物资由储存单位负责处理。
为防汛储备物资使用的银行贷款,按计划内商品流通贷款对待,储备期结束后由贷款
单位偿还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