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土副产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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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售政策及运费补贴
1956年以前,土副产品的收购,供销合作社除接受国家委托代购部分工业原料及
出口物资外, 大部分议购议销。生产者也在集市上出售。1957年8月,国务院《关于
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
发布以后,土副产品中的毛竹、棕片、生漆等,规定由供销合作社为国家代购,不是
国家委托收购单位一律不准收购。上述产品在全国范围的收购、调拨、经营,均由供
销合作社承担。
1959年2月, 国务院批准《关于商品分级管理办法》,将商品划分为三类,分级
管理。划为国家计划管理的土副产品主要包括:毛竹、棕片、生漆、苇席、龙须草、
野生纤维、野生淀粉、野生鞣料、野生油料、蜂蜜、蜂蜡、土碱等36种,由国家指定
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计划收购和经营。
1961年1月, 国家将农产品的收购改为统购、派购、议购三类,其中通过合同实
行派购的土副产品有:毛竹、棕片、生漆,其他土副产品均列为议购商品。1963年,
为保证造纸原料的供应,又将集中产区的苇草、稻草划为派购,实行统一收购,差额
调拨;1965年,为供应出口的需要,又将蜂蜜、木炭、苇席列为实行派购的商品。
凡是实行国家派购的土副产品都曾实行过奖售政策。1961年起,毛竹每百根奖售
粮食12.5公斤,生漆每50公斤奖售粮食25公斤(1973年后改为50公斤)。1966年曾一
度停止奖售,1971年恢复施行。土副产品全部取消计划管理放开经营后,国家奖售政
策也随之停止执行。
在国家实行计划管理以前,菏泽、聊城、济宁、德州、惠民地区的供销合作社,
为满足军工工业需要和农民加工爆竹烟花的原料供应,曾广泛组织群众利用当地的碱
土,用原始手工加工方法生产火硝(即纯度低的氯化钾,亦称土硝),每年生产、收
购量100万公斤左右,最高年收购量280万公斤。当时熬硝用煤供应困难,为扶持副业
生产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曾采取“以煤换硝”的奖售办法,即每收购1公斤火硝,
奖售煤炭3~5公斤。60年代以后,全国化工工业发展,氯化钾大量生产,盐碱地区经
过治碱改造,也失去了淋硝的生产条件,此项副业逐渐消失。
为促进深山区和边远山区的副业生产发展, 1965年9月起,根据国家的规定,供
销合作社在收购土副产品时,对沂源、蒙阴、费县、平邑、莒县、莒南、沂水、沂南、
日照、莱芜、泰安、五莲、栖霞、牟平、文登、滕县、邹县、泗水、历城、淄川、博
山 21个县、 市、区,实行“运费补贴”。即在收购土副产品时,视生产队距收购点
的距离,按出售产品的重量,付给集体或个人一定的价外贴补。此项开支经财政部批
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1980年以后,由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上述地区的经济发展,
交通条件也已得到改善,此项价外补贴的政策随之取消。
二、地产品收购
地产土副产品,原来以各级供销合作社自营为主,部分品种以合同购销形式为国
营企业代购。1956年起,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
分级管理,各级社分别核算”的经营制度,属于国家计划管理、实行派购的品种,由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管理。全省供销合作社按逐级下达的计划,完成收购任务,由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通过计划统一调拨;收购价格、等级质量标准、奖售标准及物资安排,
亦均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不实行派购的大宗土副产品,由省供销合作社管理,
统一安排全省收购、调拨计划,统一制订价格,由产区供销合作社负责完成收购计划,
省属二级站负责调拨或销售;基层供销合作社按分配计划收购,在保证规格、质量和
按时交货后,取得规定的代购手续费或合理利润,不承担销售后的亏损。其他放开经
营的土副产品,由各级供销合作社自营收购,社与社之间、上下级社之间,均为购销
关系,各自核算,自负盈亏。按照农民的要求,基层供销合作社自营收购的土副产品,
销售有困难时,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有帮助基层供销合作社推销的义务。
1963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在农产品派购品种目录的通知中规定,草帽辫、羊毛、
羊绒、猪鬃、猪肠衣、牛皮、羊皮、猪皮、马皮、驴皮、骡皮、黄鼠狼皮、狐狸皮、
獾皮、貉子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收购;沙参、玄参、金银花、白芍、粉丹皮、
菊花、白芷、红花、牛膝等中草药及芦苇、军用马草,在指定的产区实行派购。
1967年起,土副产品派购的品种目录,又有几次调整,并逐渐减少。到1984年,
土副产品已全部取消派购,列为市场放开自由购销的商品,供销合作社自上而下取消
了收购计划,由各级供销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自营购销,自负盈亏。
三、省外调入产品的采购
山东既是土副产品生产大省,又是省外调入量较大的省。象毛竹、棕片、竹枝、
木炭、生漆、藤编制品等省内不产或产量不足的土副产品,历来靠从省外调入。
实行计划管理以后,凡属实行派购的品种,由产地供销合作社收购,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下达省际调拨计划,省供销合作社负责按计划与产地经营单位衔接,并组织调
运。省属二级站按省供销合作社下达的计划,分配给销区各县、市供销合作社,再向
基层供销合作社供货。在组织调运中,主要掌握四条原则:一是按分配计划调足数量,
并严格检查发货质量,一旦发现问题,立即与发货单位交涉;二是直线运输,尽量做
到一次装车、一次运输、一次卸货到达,以减少损耗、降低费用;三是不违农时,由
于部分土副产品是农业生产和农具生产的原料,有一定的适用季节,必须留足加工时
间计算到货、供应日期,适时安排发运时间;四是注意规格质量需求的地域特点,使
有限的分配货源,尽可能地满足销区市场的需要。
属于放开经营的产品,基本上有三种采购方式:(一)对市场消费量比较稳定,
进货渠道比较固定的大宗产品,由省供销合作社土产公司向省外定货供应省内各级供
销合作社,或由地、市土产公司及经营能力强的县、市土产公司,由产地直接购进;
(二)市场消费量弹性较大,进货量不易控制的产品,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单
位组织联购分销,即由要货单位提前申报要货数量,由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单位
统一从省外购进,到货后按原申报数量分配,由要货单位供应市场;(三)销量无法
控制、规格及价格又有较大差异的产品,由各级供销合作社从省内外市场上选购,以
购销合同或现货交易方式进货,供应当地市场。
另外还有一些季节性较强、规格质量地区习惯要求不同的产品,很难事前统一进
货,一般通过一年两次的全国三类土副产品交流会,由购销双方直接见面成交,以弥
补采购工作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