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类 土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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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副产品泛指农村主要农作物以外的种植、养殖、采集、编织、加工等副业生产
的产品。因大多数产品是利用农闲和富余劳力手工生产加工,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带
有明显的地域特色,所以也称土特产品。而供销合作社的土副产品经营与社会生产分
类略有不同,有其特定的商品范围。据《供销合作社专业经营商品分工目录》,土副
产品包括4大类142种商品,即:植物性原料类(如各种苇、草、藤、棕、竹、树皮)、
编织品类(如竹编、柳编、藤编、草编、苇编、棕编、条编制品)、化工原料类(如
生漆、石膏、白蜡)、其他土产品类(如蜂蜜、木炭、土布、野生油料、野生淀粉、
野生纤维)。
山东省的土副产品生产,历史悠久,品种繁多,商品量大,长期以农民生产者自
产自销为主。随着商品交换规模的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了历史上经营土副产品的流通
行业,而且又以主要经营品种划分成许多小的行业,如藤竹行、苇编行、竹编行、条
编行、蜂产品行等等。
供销合作社的前身是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生产运销合作社、生产推进社,当时
主要任务就是组织群众,发展副业,生产自救,因而经营土副产品是供销合作社的传
统经营项目。据1946年《山东合作事业的回顾与瞻望》记载:1946年合作社组织群众
发展手工副业, 仅纺织一项的收益,即可养活500万人。1947年《渤海区合作会议决
议》记载:广饶、博兴、蒲台3县的合作社,组织群众生产渡荒,副业收入折粮368万
公斤。
新中国建立初期, 土产行业以私营商业和国营土产公司为主经营。1952年8月,
中共中央在批转全国合作总社《关于合作社推销工作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合作社
自营业务的重点应放在小土产经营上,各级合作社都要努力推销土副产品”。1953年,
国营土产公司在农村的机构移交给供销合作社后,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上而下普遍
建立专业经营机构;1956年国营土产公司撤销后,土副产品的经营分工划归供销合作
社,明确了经营范围,全省供销合作社土副产品的经营管理逐步形成完整的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