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果品收购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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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管理品种的购销
新中国成立之初,干鲜果品大部分由私人经营。1950年,为活跃城乡物资交流,
各大行政区政府先后开展果品交流展销会,省合作总社和产果区的地、市、县合作社
组团参加交流会,签订果品购销合同,组织干鲜果品供应大中城市。1951年,国营中
国食品公司成立,经营果品购销业务,委托产区供销合作社为其代购,同时,供销合
作社也开展部分自营业务。195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商业与供销合作社商品经营
分工的规定,中国食品公司将果品购销业务移交给供销合作社经营,省和主产区的地、
市、县供销合作社先后成立了果品经营企业。县一级的经营企业设点收购果品或委托
基层供销合作社代购,省果品公司及其所属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德州、泰安、
兖州果品采购批发站(后来改为地、市果品公司),负责果品调拨、批发。设在城市
的网点,普遍开展果品批发、零售业务。
1956年,果品市场出现供不应求,为了掌握货源,安排好国内市场的果品供应,
国家委托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苹果、柑桔、香蕉、梨、杏仁、红枣、板栗、核桃、山
楂等果品实行计划管理,统一收购,按计划统一分配、调拨,其他品种允许市场自由
购销。
1959年,国家对商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类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二类农副
产品实行计划收购调拨。山东省列为二类产品的果品及调味品有:苹果、梨、红枣、
乌枣、核桃、板栗、山楂、柿饼、杏仁、黑白瓜子、白果、花椒、辣椒干。二类产品
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按国家计划调拨,在国家收购计划未完成之前,不准开
放市场,生产者不得自行销售。凡列入计划收购的品种,由各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中
准收购价、等级差率及购销差率,各级供销合作社在经营中一律执行牌价,不准突破。
国家的购销调拨计划,由省计划委员会及省供销合作社按年度逐级下达给各级计划委
员会和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指令性计划执行。
1960年,由于经济困难的影响,果品产量降低,果品市场价格高于国家收购牌价,
差距悬殊,形成果品收购中的尖锐矛盾。为了保证大中城市的果品供应,保证果品收
购计划的完成,1961年起,国家对主要计划收购的品种实行奖售政策,以鼓励农民向
国家交售。
1962年后,随着农村经济形势好转和果品产量的恢复,果品购销量扩大。同时,
国家逐步减少计划收购的二类农副产品品种。至1979年,山东省列为二类产品实行计
划收购的果品,只剩下苹果一种,其他果品、调味品实行市场调节,自由购销;国家
物价部门也只制定收购参考价,以便于行业协调管理。1984年,苹果退出合同定购后,
果品及调味品即全部放开经营。
执行计划管理的果品及调味品,收购价由国家物价部门在收购季节前确定,供销
合作社经营中的作价原则为:基层供销合作社按规定牌价及等级差率向农民收购;县
供销合作社果品经营单位,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由基层供销合作社调出时,按原收购
价付给基层供销合作社4~5.5%的代购手续费; 县以上批发单位之间的调拨费用按
一个环节计算, 一般为4%;由基层供销合作社或收购单位直接外调的,批发单位只
能加1%的组织费; 由省外、地区外、县外调入的果品及调味品,按进价加实际直接
费用、 利息、损耗,再加2%的管理费向零售单位供货;零售单位按供货价及规定的
批零差率(一般为12~14%)核定零售价;供应出口的果品及调味品,由县以上供销
合作社按调拨价与外贸出口单位结算。
二、非计划管理品种的购销
果品及调味品在市场上流通的主要品种有 100多种,1984年以前,除纳入计划管
理的品种,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收购(统购、派购、合同定购)、调
拨外,其他品种,产区基层供销合作社和部分县供销合作社的果品经营单位,根据各
自的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开展议购议销。其中,属于省和地方物价部门管理价格的
品种,一般在参考价基础上浮动10~30%;放开价格的品种,由购销双方协商议定成
交价格。
1984年以后,果品及调味品全部取消计划管理,供销合作社经营全部改为议购议
销。其中,属于省和地方物价部门制定参考价的品种,供销合作社仍沿用参考价基础
上浮动10~30%的作价办法。由于供销合作社有多年经营果品的经验,较高的商业信
誉和比较完善的经营设施,又有历史形成的同农民比较密切的经济联系,特别是在体
制改革以后,逐步建立了对果品生产、流通的系列化服务,广泛开展了代购、代销、
代储与代运以及与果农联合经营,在果品、调味品的经营中供销合作社仍占有相当的
比重。尤其是主要品种和大批量远距离的批发销售,大部分由供销合作社经营。而有
些以地产、地销为主的品种,如西瓜、柿子、软枣、樱桃、草莓、杏、早熟桃、酸枣、
非集中产区的葡萄等,有的因易腐难运,有的因批量较小,有的因品质差异较大,农
民又习惯于自产自销或小批量贩运,供销合作社一般不插手经营,而着重帮助农民解
决生产销售中的困难,提供储存、运输、信息、联系客户等方面的服务,以保证农民
增产增收,促进多种经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