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棉花销售与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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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棉花销售
供销合作社为国家收购棉花主要供应给纺织工业。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统销以前,
供销合作社接受国家委托所收购的棉花,按政府指令供应给省内外纺织厂,以保证纺
织工业恢复和发展生产,满足军需民用,稳定市场物价。1952年起实行计划管理,供
销合作社执行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按合理流向安排调拨。1954年实行棉花统购统销
后,棉花的购、销、调、存全部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年度计划安排调拨销售总量,
季度计划安排调出调入数量、地区,然后再由调出调入地区衔接平衡计划,分数量、
品级、流向安排调拨;执行计划中发生的矛盾,由各级政府协调解决。
供销合作社收购入库的棉花,按分配计划供应县内纺织厂的,由县棉麻公司直接
供应,按国家规定的供应价结算;按分配计划供应县外、省外纺织厂的,由省棉麻公
司所属二级站负责调拨,按规定的计价办法结算。
县棉花加工厂送交二级站的棉花,执行内部调拨价并由二级站按运输里程付给包
干运杂费。 按规定每50公斤皮棉,50公里以内运杂费 1. 50元,51~80公里 2元,
81~130公里3元,131~180公里3.50元,181公里以上4元。
为保证纺织工业需要,合理利用资源,棉花品种必须合理调剂,县与县之间、省
与省之间有时需相互调出调入。1957年以后,棉花还有供应出口和接受进口任务,此
项调剂, 均由省棉麻公司通过所属二级站, 按国家计划执行。山东是产棉大省,除
1960-1963年因严重自然灾害棉花减产,为保证本省纺织工业开工生产,棉花调入大
于调出以外,其他年度调出量均大于调入量。1982年,全省调往全国23个省、市和供
应出口的棉花65万吨。
由于全国棉花生产发展较快,1983、1984年产大于需,纺织产品也大量积压,指
令性调出计划也难以全面完成,库存大量积压,地方财政和供销合作社负担很重,出
现棉花多了,要压缩生产的倾向。国务院决定自1984年新棉上市起,全国实行棉花定
额收购, 规定山东定购110万吨,占全国定购量的26%。而1984年山东棉花实际产量
为172.5万吨, 产大于需的矛盾仍很突出。为保护棉农的利益,扶持棉花生产,全省
供销合作社除收购国家定购指标以内的棉花外,不惜代价,又投入大量资金,把棉农
生产的棉花全部收购起来,并千方百计进行推销,以减轻地方财政和供销合作社的压
力。
1985年,全省棉花产量减少,纺棉供应又趋紧张。1986年,国务院决定,棉花仍
坚持购销调存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不执行国家计划自行销售棉花的地区,扣减加价款
及奖售化肥指标, 同时核减当年当地纺织用棉供应计划, 以加强宏观调控。1987-
1990年,棉花一直处于产不敷销的局面。
二、棉花储备
为缓解棉花季节性生产、纺织工业常年均衡需求和农业生产丰欠年景的矛盾,国
家建立储备棉制度,委托供销合作社储备,用以调剂余缺。
1951年6月起, 为解决棉农惜售和工业生产急需,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政策,在
全省棉农中大力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储棉运动,农民可将棉花交国家存储,由
供销合作社发给存折,注明棉花数量、等级,保本保息,每百公斤每储1个月增息1公
斤,凭折存取,农民听涨不听落,不负损耗责任;农民交售时,按当日收购牌价计价
计息,不收手续费。在当时货币集中投放有困难、市场物价不稳定的形势下,这种储
棉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951年, 全省供销合作社存储棉花440万公斤; 1952、
1953年,全省供销合作社收购和存储棉花数量,占社会收购总量的95%以上。
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以后,购销调存全部执行国家计划,供销合作社收购入库的
皮棉,全部为国家库存,除按批准的计划指标调出、销售的部分外,其余部分为国家
储备,未经国家批准,下达调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动用。每年新棉上市后,
供销合作社以同级同量的新棉更新国家储备,原库存顶替新棉按计划调运、销售,以
保证库存质量。全省供销合作社代国家储存的棉花,全部由省棉麻公司所属12个棉麻
站负责经营,1954-1979年,最高年储存量3.2万吨,最低为3500吨。
1980年起,国家对储备棉的费用作出明确规定,按国家计划储存棉花所使用的银
行贷款,由国家财政承担利息;储存保管费采取定额包干办法,由省财政承担大头、
企业承担小头。1981年以后,由于地方财政有一定困难,代国家储备的棉花主要供应
省外,由产棉省财政承担保管费用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往往是企业多次申请后,省财
政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拨付部分费用。1984年,省财政厅规定,当年棉花储备保管费
用,允许企业列费用计入成本,1985年后又恢复了原来的办法。到1990年,储备棉所
用银行贷款利息,仍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而保管费用虽有政策规定,都始终未能全
部落实。
1984年全国棉花丰收,产大于需,调拨销售困难,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的棉
花实行计划定购,定购以内的棉花,按原规定计划调拨、储存;超过定购量收购的棉
花,由产区政府自行安排,国家计划也不再指定其调拨、储存指标。1985年以后,全
国棉花减产,供求矛盾重又出现,因而又恢复了1983年以前棉花购销调存全部实行国
家计划管理的办法。同时,国家与地方政府联合投资兴建棉花储备库35.4万平方米,
以保证国家储棉的需要,缓解产需矛盾。储备棉的出库、入库均按国家指令性计划执
行。
三、絮棉供应
1954年以前,棉花市场自由购销,供销合作社虽经营民用絮棉,但不承担絮棉计
划供应任务。棉花统购统销以后,产棉区农民的絮棉,从国家规定的棉农自留棉中解
决,非产棉区农民及非农业人口的絮棉,由国家规定供应标准,供销合作社按国家计
划所列指标负责供应。
絮棉供应价格实行国家定价, 国家制定327标准级皮棉弹花后絮棉的零售价格,
其他等级絮棉零售价格,由地方物价部门按标准级价及皮棉的等级差率制定。梳棉后
的絮棉,在弹花价格基础上加 10%;批零差率定为 12%,棉花加工厂、省属二级站
对絮棉供应单位批发价格,按零售牌价倒扣12%计价。省内地区间的差率,由省物价
局根据运输距离远近,划分成三种地区,分别确定零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