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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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肥换(预)购
1951年1月, 国家将农业部门主管的肥料贷款委托供销合作社办理。当年,分配
山东省肥料贷款331.7万元,全部购买豆饼5.5万吨,重点贷给棉花、黄烟、水浇小麦
产区,以支持增产工业原料,缓解当时的供求矛盾。发放贷款肥料根据实际情况,区
别对待。有购买能力的农户,以现款购买为主;对需要出售棉、烟、小麦的农户,以
物易物,用农产品换购饼肥;对贫困户赊销,预购农产品,收购产品同时收回贷款,
以保证贫困户生产所需饼肥。
1951年5月, 省人民政府委托供销合作社,在麦收前将4050万公斤豆饼、2500万
公斤粮食全部供应到棉农手中,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充分发动群众,以预购合同
的形式,掌握全省棉花产量的50%以上,如期完成国家收购任务。
1951年6月,接受国家委托,将1050万公斤豆饼、7.4万吨烤烟用煤,按“信用预
购为主,预付预购为辅”的方针,供应到烟农手里,黄烟种植发展到70万亩,当年为
国家收购烤烟37.6万公斤。
二、奖售
奖售是国家鼓励农民交售农副产品的一项政策,奖售化肥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兑现。
1961年,国家规定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粮食奖售。当时,国家粮食供应有一定困
难,不可能把供应粮大量用于奖售。从1962年开始,棉、油、麻等经济作物的收购,
改为奖售化肥。 山东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每交售100公斤皮棉,奖售化肥50公斤;超过
派购任务的部分,按比例奖售粮食。从1963年起,化肥奖售扩大到粮食、棉花、大麻、
苎麻、黄红麻、茶叶、烤烟、部分干鲜果及中药材等56种农副产品。1964年,国务院
通知:“随着工农业生产的日益好转,产品产量增加,市场情况逐步改善,敞开供应
的商品增多,奖售范围应逐步缩小,奖售标准应逐年降低。”到1967年,奖售化肥的
农副产品品种减少到17种。 1969-1972年,化肥奖售政策不变,分项指标使用权由省
革命委员会掌握。1973年,国家计委又重新颁发了全国统一的农副产品奖售办法,实
行奖售、换购和按地区补助化肥供应指标的政策。随着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统购、
派购、换购和计划收购的品种逐年减少,至1990年底,保留化肥奖售的农副产品减为
棉花、粮食、油料、烤烟4种。
三、化肥、农药、农膜专营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市场逐步放
开,农业生产资料需求量大幅度增长,供求矛盾加剧。从1987年开始,农业生产资料
出现市场乱、渠道乱、价格乱的现象,直接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侵犯了农民的经济
利益,国家曾多次采取措施,加强市场管理,但“三乱”日趋严重,农民反映强烈。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1989年1月1日起,对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由供销合作社
所属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及基层供销合作社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
营。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颁发了实施办法,很快在
全省范围执行,对取缔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制止就地转手倒卖和乱涨价,发挥了
有效作用,相对缓解了供求矛盾。
四、价格
农业生产资料中的大部分品种,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出厂价和零售价格均由国
家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级供销合作社内部调拨,以核定的零售价格为基础,按规定
的进销差率逐级倒扣作价。进口的农业生产资料,凡纳入计划分配的,按国内同类产
品价格作价;没有国产同类产品对照的,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定价;不纳入计划分配
的,由进口单位核定销价,报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建国以来,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供
应,坚持低价、薄利的原则。随着国家工业生产的发展,供应价格逐步下降。以化肥
硫酸铵为例,零售价从1950年至1971年先后6次降价,总降幅44%;尿素零售价从1957
年至1973年先后3次降价,总降幅31.8%,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但另一方面,由于物
价指数的上升,运输、经营费用的增加,许多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既不反映其
应有价值,又不能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出现进销价格倒挂、合理费用超过进销差价
等政策性亏损,经营难以为继。1979年以后,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理顺农业生
产资料的不合理价格,以缓解生产、经营部门的政策性亏损。1982年,全省放开小农
具价格,改由企业定价,随行就市;1984年,国务院决定调整化肥价格,尿素出厂价
由360元/吨调为410元/吨;销售价由458元/吨调为520元/吨。山东省在国家调价
后,将中央调拨的平价尿素与购进的高价尿素以加权平均办法,确定零售价(平价)
540元/吨。 同时建立化肥价格调剂基金制度,以调节经营单位因执行平价而造成的
亏损。1988年,山东省对计划外采购的农业生产资料,制订了按原进货价加5%进销差
率作价的原则,以促进省际间的余缺调剂。实行专营后,山东化肥保持平价不动,又
制订了一个综合价,出现平价、综合价和议价三种价格。1988年、1989年两次调整了
山东省生产的农药价格, 提价总幅度平均为82.2%,解决了农药供不应求和生产亏损
的矛盾。
五、救灾农药储备
1957年以前,化学农药处于示范推广阶段,供应的品种仅有六六六、滴滴涕、赛
力散、硫酸铜,以后又增添了一六○五、一○五九、西力生、鱼藤精等。为了保证突
发性农业病虫害用药的需要,便于组织调剂,减少积压,合理摆布,提出了供销合作
社农药库存量“上大下小,交通点上多储存,偏僻乡镇少存放”的要求。根据有备无
患的原则,在虫灾发生季节前,县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储备量应占全年平均需用量的30
%左右;对病虫害频繁发生及交通不方便的地区,储备量应适当增加。
1958年以后,农药销量增加,供应品种达到38种,对农药供应提出了“有虫必治”、
“哪里有虫,哪里有药”的要求。除供销合作社增加储备外,要求人民公社、农村生
产队适当储备,对资金有困难的,采取生产队、供销合作社、银行签订三角合同,短
期赊销,适当动用一部分农业贷款、预购定金的办法解决。
1962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药储备量做出以全省年平均需用量
为 100,省、专区(市)级供销合作社储存40%,县(市)供销合作社储存40%,基层
供销合作社储存20%的规定。 1963年又补充规定,农药储备应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
上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分级、分品种的合理储备定额,原则上仍按“销一存一”的比
例储备。为了应付突发性大面积的农业病虫害,供销合作社承担代国家储备救灾农药
的任务。省人民委员会要求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必须常年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专
门用于救灾,平时不准动用,其费用及损失列为“政策性亏损”,省财政给予补贴,
供销合作社也承担一部分损失。从1986年起,执行省财政厅下达的农药政策性定额补
贴。1990年起,为提高抗灾能力,省人民政府决定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代省府储备
救灾农药3000吨,所需资金由省农业银行安排,贷款利息由省财政负担,农药分配由
省农业厅、省供销合作社报省救灾协调小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