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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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方式
食盐一直由国家计划生产、计划调拨、计划供应。城乡市场的食盐供应,国家指
定供销合作社经营,始终被列为必备商品目录,并要求必须保持合理储备。对基层供
销合作社的库存量规定:铁路沿线的县、市,不少于1个月的平均销量;非铁路沿线,
但公路运输比较方便的县、 市,不少于2个月的平均销量;交通不方便的边远地区、
山区不少于平均3个月的销量。在缺碘疫区,必须加碘后供应,非加碘盐不准销售。
经营方式,省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由省果品公司(最初是经营部,后
归土产果品公司,1975年以后设果品公司盐业科)所属盐业批发供应站,从盐场进货,
负责对各县、市调拨供应及批发。县公司(多数称果品盐业公司,有的在土产果品公
司设盐业经营部)负责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批发供货或安排由二级站直运;基层供销合
作社所属的各零售网点,按规定价格对农民供应。在1975年以前,实行按人口定量供
应,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店、双代店在生产队或生产大队帮助下,负责供应到户;
农村畜牧业和渔业及其他生产用盐,由县公司按政策规定供应。取消定量以后,县公
司和基层供销合社均经营食盐的零售和批发业务。
二、供应数量
按人口定量供应时, 计划每人每年平均供应4公斤,供应量随人口自然增长而增
加。 扣除沿海产盐区外,供销合作社的供应量占全社会销量的90%左右。取消定量供
应以后,供销合作社年供应量占全社会销量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个别年份下降幅度较
大。其原因,一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鱼肉类食品的消费品增加,自腌制蔬菜
量减少,食盐消费量合理下降;二是地方小盐场自销,省内外“盐贩子”贩运“私盐”,
在市场上以较低的价格销售,从而使供销合作社供应量减少。
1952年全省供销合作社供应食盐23.2万吨,1957年增长为26.4万吨,为1952年供
应量的113.8%; 1962年增长为36.4万吨, 为1952年供应量的156.9%;1970年增长为
42.5万吨, 为1952年供应量的183.2%; 1975年增长为56.4万吨,为1952年供应量的
243.1%;1980年供应量58.6万吨,为1952年供应量的252.6%;1985年则减少为48.7万
吨,为1952年供应量的209.9%;1990年进一步减少为39.3万吨,占全省社会食盐零售
总量46.9万吨的83.8%。
三、供应价格
食盐的供应价格,由省物价局管理。从1951年起供销合作社的零售、批发、调拨
均执行国家牌价。 1951年基本牌价(零售中准价)为每500克0.12元;畜牧渔业及生
产用盐为每500克0.07元。1954年1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供销合作社对全省农
村社员中的29万人、 城市社员中的4万人按规定供应量配售,供应价比牌价优待7%,
其他供应仍执行原规定的定量及牌价。 1955年2月根据国务院指示,停止对社员配售
制度,取消价格优待办法。
1989年11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适当提高盐价, 基本牌价由原来的每500克0.12元
提高为0.20元。以基本牌价的提价幅度为基础,确定全省各地的零售、批发价格。
(一)按照合理流向和平均运输里程计算,每500克各地零售牌价为:日照0.2元,
青岛、东营0.20~0.21元,潍坊、惠民0.20~0.22元,烟台、威海0.20~0.24元,济
南队0.21~0.22元, 德州、 枣庄、 济宁、临沂 0.22~0.24元,淄博0.22元,泰安
0.22~0.23元,菏泽0.23~0.24元。
(二)城乡差价以县城或进货地零售牌价为基础,基层供销合作社距离10公里以
内,同价;11~25公里加价0.01元;25公里以上加价0.02元。
(三)批发价按当地零售价倒扣 16%。
(四)农牧渔业及生产用盐与食盐同价供应。从批发单位或基层供销合作社一次
购买50公斤以上的按批发价供应,一次购买不足50公斤的,按零售价供应。
(五) 加工加价以当地原盐零售价为基础,每500克,粉碎盐加价0.04元,粉洗
精盐加价0.06元, 真空精盐加价0.07元;500克加工袋加价 0.05元,1公斤加工袋加
价0.08元。
(六)加碘盐按“加碘不加价”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