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合作商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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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处于创立和发展阶段,不可能完全担负
起城乡物资交流的任务。因此,国家在大力发展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同时,采取
了鼓励私营商业的政策。 1952年底, 山东省农村私营商业有386630户, 从业人员
427765人; 1953年发展到421220户,从业人员597650人。1954年5月,山东省供销合
作社组织了对全省110县(市) 的110个区农村私营商业情况的调查, 共有私营商户
22680户。其中,资本家50户,占0.2%;小商人10303户,占45.4%;半农半商户12327
户,占54.4%。另据对其中108个区的统计,22303户私营商业,从业人员30883人,资
金2996696元,每户平均从业人员1.38人,资金 134.30元。
1954年7月, 中共中央决定充分利用市场关系变化和改组的有利条件,对私营商
业积极地、稳步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
行的办法,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
义的商业。并规定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由供销合作社承担。
在省委和省政府的领导下, 1954年7月开始,省供销合作社结合全面安排市场,
对农村私营商业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整顿:一是贯彻“踏步走”的方针,控制农村市场
的零售比重, 使私营商业零售额保持在30%左右;在供销合作社前进过快、私营商业
经营困难较大的地区,供销合作社撤销829处零售店、1656处货摊和991个流动购销组,
让出部分零售业务安排私营商业经营。二是安排复业,原从事粮油棉布经营的私营商
业,有的在国家实行统购统销以后歇业,其中有一部分没有生活出路,根据有关政策
规定,供销合作社安排了35000人复业经营,占需安排人员的70%以上。三是供销合作
社开展对私营商业的批发业务, 全省80%的基层供销合作社通过商品批发,合理安排
货源分配,使私营商业得以获取足以维持其生活的合理收益。四是办好国家政策指导
下的粮食市场、物资交流会,加强市场管理,全省有计划地建立了2258处粮食市场,
在国家粮油统购任务完成之后,安排私营商业经营粮油和以粮油为原料的作坊、饮食
业,利用小商贩串乡流动经营,经销或代销日用工业品,收购和代购零星土副产品及
废旧物资,并适当放宽市场管理,保护其合法经营。经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安排,1955
年6月经省供销合作社组织力量对全省470个区的调查,全省农村私营商业绝大部分得
到妥善安排。商业资本家在农村私营商业总户数中占0.15%,富农兼营商业的占3.3%,
小商小贩占96.55%。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区别对待,进行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主义改造,
并由供销合作社负责安排:(一)合营。即供销合作社同农村私营商业中的资本家合
营,合营企业采取定资、定息办法,资本家的财产折价收归合营企业,给予一定的利
息;供销合作社投入一定的资金,派任领导骨干,与私方人员共同经营;私方人员实
行工资制,合营企业盈亏由供销合作社负责。(二)合作商店。将一部分小商小贩,
由供销合作社组织起来,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供销合作社在业务上
给予扶持和指导。(三)合作小组。将一部分小商小贩,由供销合作社组织起来,实
行统一领导、分散经营或联购分销、各负盈亏,供销合作社负责业务指导。(四)代
购代销。即私营商户向供销合作社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接受委托为供销合作社
代购代销,赚取合理的购销手续费和规定的差价,不承担经营盈亏的风险。(五)经
销。对一部分有一定专业经营技术的小商小贩,供销合作社用掌握的货源,委托其经
销,以现金进货,赚取批零差价,自负盈亏。此外,对一些政治可靠、有一定的经营
技术和工作能力、年轻的小商小贩,经考察后,直接吸收为供销合作社职工。
1955年春节前后,在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影响下,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
改造,采取了“一区一镇全面发动,自愿申请,一次批准”的办法,加快了步伐。到
1956年11月底, 全省农村私营商业(包括饮食服务业,不包括屠宰户)的 202300人
中, 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 164700人,其中实行定息合营的占0.5%,加入合作商店的
占7%,加入合作小组的占22.5%,为供销合作社代销经销的占24.5%,吸收为供销合作
社职工的占45.5%。未纳入各种改造形式的37600人,主要是理发、集日饭摊和果菜、
小杂品的肩挑小贩,由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指定4500处综合商店为中心店,采取划片
包干办法,负责帮助解决货源和指导、教育。
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山东农村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升格”
并入供销合作社。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后,原合作商店(组)又恢复经营,同时将
吸收为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原私营商业从业人员下放了20951人, 其中组成合作商店
(组)530处,安排3350人,转为代购代销户的4818人,回家务农的12783人。至1976
年,全省农村归口供销合作社管理的私营商业从业人员仅剩5138人,合作商店、合作
小组绝大部分解体。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认真纠正了过去“左”的做法,落实了对合作
商店、合作小组的政策,明确提出合作店(组)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商业,是社会
主义商业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原从业人员年龄老化等多种原因,到1990年,归口供销
合作社管理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仅剩68个,从业人员 677人,负担退休、保养人员
245人(人均年支付1200元),自有资金333万元,从业人员平均年工资性收入1330元
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