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基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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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山东省各类合作社已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广泛发展。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和各级政府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商品流通网络,满足翻
身农民商品购销的要求,活跃城乡市场和地区间的物资交流,发展公有制经济,在解
放区合作社的基础上,开展了巩固老社、发展新社和改善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
工作, 大力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1950年7月,全国合作总社印发的《农村供销合作
社章程准则(草案)》明确规定:“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劳动人民自愿联合的商业组织,
大家凑集股金,共同经营,以合理价格供给社员的日常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推销社员
多余的农副产品,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社员入社,以人为单位,每人须缴入社费和
股金,股金不得转让,入社社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组织
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社服从上级社;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
为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
监察机构;农村供销合作社实行经济核算制,年终决算有盈余,需向社员大会(或社
员代表大会)作出有关公积金、公益金、建设基金、教育基金及社员分红的分配方案,
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当时,山东农村的合作社大都是以村庄为单位建立的,经
营规模小, 管理不规范, 1950年底, 全省有农村供销合作社11836处。为贯彻实施
《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省合作总社在整顿农村供销合作社试点的基
础上, 于1951年1月,召开了市、专区合作社整社基点工作会议,部署全省整顿农村
供销合作社,主要内容:一是宣传贯彻《农村供销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明确
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办社原则;二是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新的《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三是扩大基层供销
合作社范围,以集镇和较大行政村为中心建社(集镇按500~800户,大村按300~500
户),山区边远村庄酌情而定;四是按省、县、基层三级建社原则,逐步撤销区联合
社; 五是按人入股,民主确定每股金额,不分红;六是每个基层供销合作社配干部3
~5人, 集日和业务旺季,可聘请理事和社员积极分子帮助;七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干
部实行包干制或薪金制,最低能维持本人生活费用;八是结算帐目,清理物资,处理
积案;九是实行配售制度,按国家政策规定给社员以一定优惠,以保证业务经营的计
划性和大量组织农民主动加入供销合作社。同时还规定:基层渔业合作社可参照基层
供销合作社整顿方案进行;医药合作社要采取集中设立的原则,将供销合作社的医药
门市部和医药合作社合并,参加县联合社为社员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兼营的榨油、制
粉、缫丝等业务及生产合作社,一般改为由几个基层供销合作社出资共同管理的加工
作坊,为社员加工;需要保留的一些小加工作坊,仍可自营。
在贯彻实施章程准则的基础上, 1952年9月,省合作总社又作出了《关于开展基
层供销合作社整社运动实行民主改革的决议》。《决议》要求加强基层供销合作社干
部的思想建设,提高依靠群众办好供销合作社的思想,全心全意为社员服务;加强基
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组织和民主制度建设,每月召开一次社员代表会议,每季召开一次
社员代表大会,充分发挥社员代表大会的作用,确保社员代表大会职权不受侵犯;每
50~100名社员选举代表1人,与生产互助组结合,建立社员小组,使社员代表大会有
广泛的群众基础;建立成本公开和帐目公开的制度;继续贯彻以集镇为中心建社的原
则, 基层供销合作社一般应覆盖1万人口左右的范围,根据合理的经济区域和方便社
员购销及有利于经营的原则,由县(市)合作社联合社具体确定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建
社范围,发动群众自愿参加。凡未按上述原则整顿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应经过同社
员耐心商量,在多数社员同意的条件下,加以合并和整顿。经过近两年时间的整顿,
到1952年底,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由1950年11836处调整为2522处,社员由444万人扩
大为1211万人,股金由460万元增加到2468万元(整顿后的渔业合作社,有联合社7处,
基层合作社65处, 社员13.7万人,股金53万元)。从而进一步健全了组织,调整了
布局,完善了民主管理制度,密切了同农民的关系,促进了各项购销任务的完成。这
是新中国建立后,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以后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
好的基础。
1957年底,在手工业合作社、渔业合作社、信贷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先后从
供销合作社分出去以后,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按以集镇为中
心、以行政区为单位建社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了建社范围,积极发展社员,扩大股金,
增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群众基础和规模经营。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调整为1224处,社
员发展到1300万人,股金增加为3488万元。
1958年12月, 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 1959年4月又收归县
(市)商业局,改为国家的基层商店,性质由集体所有变为全民所有,合作社原则与
原有的一切规章制度被废除。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但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集体所有
制性质问题并未真正解决。
1962年5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在城市、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机
关、部队及国营农场,都可以成立消费合作社,同供销合作社的批发机构建立业务关
系,受当地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省供销合作社在济南、历城、章
丘、齐河、长清、济阳、益都、滕县进行了试点,并在全省推广,但由于受货源、价
格等制约,没能推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又遭到一次严重的破
坏。1970年供销合作社被并入国营商业,基层供销合作社改按以人民公社设置进行调
整,又陆续建了一批新社。1975年供销合作社系统虽然恢复,但由于“左”的影响没
有消除,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官办模式仍未改变。这期间,又因乡镇建制调整,没有设
置供销合作社的乡镇要求建社的呼声很高, 结果又增设了一批基层供销合作社。 到
1981年底,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达到2033处,比1957年增加了66.1%,出现了一批规
模过小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1981年8月,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试行办法》,决
定在基层供销合作社设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为职工群众参与企业管理的民
主组织形式。
1982年1月, 中共中央在全国农村工作指示中指出:“农村供销合作社是城乡经
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
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办
成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中心,在组织农村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
的作用。基层供销合作社要恢复合作商业性质,在自愿原则下,扩大吸收生产队和农
民入股,经营利润按股金和按交售农副产品数量分红,实行民主管理,把供销合作社
的经营活动同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省供销合作社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开始组
织改革试点。1983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公布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章程(草案)》
规定:“本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
构,监事会是监察机构;本社具有法人地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制度;本社
按照民主管理制度,保障社员行使监督、管理企业的权利;本社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
社的领导, 按照县(市)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参加联合社为社员社。”
1984年起,在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全
面展开,进行清股扩股,按章程规定进行了股金分红,重新选举了社员代表,并普遍
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有的社根据新形势
的要求, 将理、监事会改为社务委员会。全省共有11947名农民社员被选入县和基层
供销合作社的理、监事会或社务委员会,其中1133人担任了基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
任。同时,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逐步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由过去的购销为
主的经营型,向经营、加工、服务型发展。并与农民联合建立了一批专业协会、专业
合作社和商品生产基地,进一步密切了同农民的关系。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内部,普遍
推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职审计制,按民办方向不断完善各项管
理制度,给经营增添了新的活力。截止1990年底,全省有基层供销合作社2061处,入
股社员占全省农户的90%以上,股金增加为3.14亿元,为改革前的9倍,社员股金在
自有资金中的比重由改革前的2.4%提高到22.9%。

山东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发展情况表
表1-3
┌───┬───┬────┬────┬────┬───┬────┬────┐
│年份 │ 社数 │社员人数│ 股金 │年份 │社数 │社员人数│股金 │
│ │(处)│(万人)│(万元)│ │(处)│(万人)│(万元)│
├───┼───┼────┼────┼────┼───┼────┼────┤
│1939 │7 │ │ │1950 │11836 │444 │460 │
├───┼───┼────┼────┼────┼───┼────┼────┤
│1940 │150 │ │ │1951 │6024 │880 │1367 │
├───┼───┼────┼────┼────┼───┼────┼────┤
│1941 │1439 │ │ │1952 │2522 │1211 │1500 │
├───┼───┼────┼────┼────┼───┼────┼────┤
│1942 │469 │ │ │1953 │2275 │1254 │2851 │
├───┼───┼────┼────┼────┼───┼────┼────┤
│1943 │1082 │35 │37 │1957 │1224 │1300 │3700 │
├───┼───┼────┼────┼────┼───┼────┼────┤
│1944 │1839 │121 │1166 │1961 │1495 │1204 │3299 │
├───┼───┼────┼────┼────┼───┼────┼────┤
│1945 │4926 │141 │6942 │1965 │1271 │1349 │3600 │
├───┼───┼────┼────┼────┼───┼────┼────┤
│1946 │7727 │191 │36600 │1975 │1767 │1300 │3500 │
├───┼───┼────┼────┼────┼───┼────┼────┤
│1947 │3851 │106 │190822 │1982 │2033 │1300 │3500 │
├───┼───┼────┼────┼────┼───┼────┼────┤
│1948 │4681 │128 │235671 │1986 │2024 │ │21400 │
├───┼───┼────┼────┼────┼───┼────┼────┤
│1949 │5765 │167 │788854 │1990 │2061 │ │31400 │
└───┴───┴────┴────┴────┴───┴────┴────┘
说明:社数在1948年以前包括各类合作社;1949年数中包括消费合作社。股金额
1949年以前为边币,1950年以后为新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