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劳保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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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公费医疗、病假、生活困难救济、退职退休、女职工产假、
死伤抚恤等劳保福利待遇,一直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福利待遇办法执行。50年
代起,有的供销合作社设立了企业幼儿教育机构和职工医疗保健机构。聊城、临沂、
菏泽和文登等供销合作社还开办过供销合作社职工疗养院。1958年供销合作社并入国
营商业后,供销合作社系统的企业曾随国营商业企业执行了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条例。
1961年供销合作社恢复后,供销合作社企业仍继续执行劳保条例。到1990年底止,在
劳保福利待遇上,有的执行国家机关福利待遇,有的执行劳保条例,一直未有统一起
来。
1965年9月2日,鉴于供销合作社工种多、业务复杂,省供销合作社征得省劳动厅、
省商业厅同意,对供销合作社从事棉麻收购、皮毛收购、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废品收
购加工、果品挑选整理、草帽辫及竹筷熏泡、生猪验收屠宰、下乡送货、蚕茧烘烤和
马车搬运等工种的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卫生用品的发放标准,做了详细规定。
1978年 11月,1979年 6月和 1987年 7月,省供销合作社又先后与省劳动局、省
商业厅(局)和省粮食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对在县供销合作社和县以上供销合作社、
商业部门从事废旧物资和包装工作人员施行保健品与防护用品制度,并规定了具体的
发放标准。
1984年5月, 省人民政府规定,在深入进行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中,县以上供销
合作社及所属企业逐步推行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金制度。
1986年11月,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商业部规定,省供销合作社制定并印发了《山东
省供销社系统职工离退休费统筹支付的暂行规定》。规定提出,凡是实行了离退休费
社会统筹的地方,供销合作社都要参加当地的社会统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一律
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单位组织本系统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