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工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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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新中国建立后,在1953年以前,县(市、区)以上合作社职工工资,参照政府工
作人员的工资等级标准,实行供给制,以小米或玉米等实物折价发给职工;基层供销
合作社职工工资,由政府选派的实行供给制,一般职工建社初期是义务制,职工自带
口粮,义务办社,并逐步改行津贴制,每人每月领取一定的粮食作为津贴。
1954年,参照政府区级组织的供给制工资标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工资过低的职
工工资进行了适当的上调, 使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人均月工资达到22.40元。同年,
执行全国合作总社颁布的《农村基层合作社工作人员暂行工资标准》,全省基层供销
合作社按照规定执行区社或相当区社等级线16级工资标准,并按平均工资高于小学教
师的原则进行工资调整。 初步提高了职工的工资待遇。同年6月开始,根据国务院有
关政府机关和商业企业工资标准分开的规定,县(市、区)以上供销合作社行政部门
职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县(市、区)以上供销合作社经营机构
工作人员自同年12月起,执行全国合作总社制定的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
构工作人员工资标准。1955年7月开始,均实行货币工资制,同时实行地区物价津贴。
1956年,在工资改革中,县(市、区)以上供销合作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按照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新工资标准评定工资,县(市、区)以上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机构工
作人员按照国营商业批发机构工作人员新工资标准评定工资。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
员执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新工资标准,行政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工资,营业员按
照新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工资,基层供销合作社分销店、门市部、采购站直接参加经营
的经理、组长除根据营业员技术等级标准评定工资外,另按月发给职务津贴。
1963年调整工资时, 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工资标准改为8级制。这种工资标准的
起点工资和止点工资均比1956年的工资标准定的偏低。 起点工资降为24.50元(三类
区),比其他行业低1级多。1971年低工资调整时改为7级制,去掉了最低级,起点工
资为29.50元, 止点工资为66.50元,平均级差6.25元,比其他行业一般级差(8~10
元左右)低2.75元左右。在此后的几次低工资调整中,虽与其他行业同步升级,但每
次调整后,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增资水平都在平均线以下,差距越拉越大。1984年
6月, 经省劳动局同意,将全省执行县(市、区)以下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工资
标准的单位中7~3级的供销合作社职工,在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中改按国家行政工资
标准22~26级执行。基层供销合作社7~3级改按行政工资标准“靠级”、升级后,其
工资等级和名称不变。而后职工升级按提高后的工资标准执行。至此,基本改变了基
层供销合作社职工起点工资和平均级差比其他行业偏低的问题。
在1984年6月工资改革和1985年10月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中, 县(市、区)以上
供销合作社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所属不直接从事经营的专业公司,按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法自费进行了工资改革,其工资、奖金、福利制度在未有新
的规定之前,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执行。1988年12月,省供销合作社及所属
机构(学校除外)改行企业工资制度,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办成实体后,有的也
相应改为企业工资制度。县(市、区)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直接经营业务的公司、
站、厂等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和基层供销合作社,参照国营商业、粮食企业工资改革
的有关政策进行工资改革,基层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按新工资标准表进行套改。同时,
供销合作社系统开始建立职工劳动分红制度、浮动工资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以及各
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增强了企业的
活力。
二、奖励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坚持组织企业
和职工开展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评比选优活动,并于每年年终盈余中
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对经营管理成绩优良的先进企业和先进工作人员进行奖励。该
基金还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和解决职工的临时经济困难。
1963年,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开始实行奖励工资制度。企业领导人也
可以参加评奖,但所得奖金,不应超过职工中的最高奖。评奖的条件是营业额、费用
率、 利润率、资金周转率、损耗率和劳动效率6项指标。根据职工履行职责、完成任
务的好坏,劳动效率的高低以及可以考核的其他经济指标进行评奖。一般实行月评季
奖, 有的实行月评月奖。1965年5月,废除奖励工资制度,改行综合性奖励制度,主
要对职工进行奖励。基层供销合作社正副指导员、党支部书记、主任,县(市、区)
社门市部、采购、供应站经理、副经理,以及加工企业中相当于正副主任级的负责人
都不实行综合奖。
“文化大革命”中,奖励工资被当作修正主义进行批判,因此,1967年取消了综
合奖,把奖金改为附加工资,每人每月随工资平均发放。一般2~4元。实行附加工资
的范围是“文化大革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1980年开始,供销合作社企业单位实行经常性奖励制度。每年企业职工按经营承
包合同完成的情况, 发给2.5至4.5个月的标准工资的奖金和1个月的标准工资的劳动
分红,按月发给个人出勤奖和不同职务的责任奖。
随着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深入,供销合作社企业推行了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
任制,并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及实际完成情况,确定职工的工资和奖金,企业之间和职
工之间的收入因效益的不同而有差别,调动了职工搞好经营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