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类 劳动、工资与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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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以前,供销合作社的劳动工资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直接管理。1951年开始,
县(市、区)以上合作社设立了劳动工资机构,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并根据全国合
作总社的有关规定,陆续建立起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劳动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