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县(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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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12月,省战工会颁布了县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当时只有荣成、广饶、博兴、
莒南4处县联合社。 1941年6月,文登县曾建立过县合作社联合社,1944年3月撤销。
1943年9月, 栖霞县曾建立过县合作社联合社,1949年3月撤销。1946年1月,牙前县
曾建立过县合作社联合社,1947年9月又建立县生产推进社,与联合社并存,1950年1
月撤销该县建制时同时撤销。
1945年9月临沂县生产推进社建立后, 全省建社的县(市)逐渐增多,1946年高
密、福山、藏马、莒北、莱东、石岛 6县(市),1947年莒县、竹庭、海阳、莱阳、
南掖、沾化、昌南、商河、陵县、寿北、惠民、昌邑、威海、掖县、莱西南、沂源、
五莲、牙前、平东、临沭、栖东、莒南等22县建立了生产合作推进社或合作推进社。
1948年昆嵛、平西、胶河、招北、沂南、临朐、五龙、蓬莱、平度、沂水、沂北、平
南、郯城、牟平、栖东、招远、莱芜、淮安、章丘、宁津、新泰、费县、苍山、兰陵
24县建立了合作推进社,广饶、高青、荣成3县建立了合作社联合社。
1949年7月, 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合作工作指示》中
指出:“为加强合作社的领导,必须健全县以上各级合作推进社(或称供销合作社),
以便有系统地推进合作行政和领导供销合作社的经营。”当年,全省建立县合作社联
合社4处, 合作推进社118处。 在各级政府重视下,随着行政区划的调整,全省各县
(市)均按新的行政建制,普遍建立了县(市)合作社或合作总社。
1951年,按照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代表会议通过的《县(市)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准
则》及有关规定,各县(市)合作社(合作总社),普遍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了合作社《章程》,民主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建立了县(市)合作社联合社,
完善了民办合作社的组织体系。
1954年,县以上各级合作社统一改称供销合作社后,省供销合作社对县(市)供
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机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县联合社一般应设秘书科、组织检查科、
干部科、合作工作科、计划统计科、财务会计科、物价科、储运科、粮食科。10月,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颁发《县(市)供销合作社章程》规定:“县(市)供销合作社联
合社(简称××县(市)社)为本县(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对全县(市)供
销合作社实行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领导。在国家商业领导机关领导下,根据经济核算原
则经营业务。凡承认本章程的本县(市)境内的供销合作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
员社。 社员社须向本社缴纳股金,数额为其股金总额的5%。社员代表大会为本社最
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为本社权力的执行机构,社员代表大会选出
的监事会为本社的监察机构。”
1983年3月,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重新修订印发了《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草
案)》,其中明确规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联合体,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贯彻“促进生产,引导生产,保障供应,
繁荣经济”的方针,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其基本任务是:一方面承
担国家计划产品的购销任务;一方面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组织货源,推销产品,提供加
工、仓储、运输、技术等综合服务,促进商品生产和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县供销合
作社联合社具有法人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挪用、平
调和侵占其资金或财产。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
所得税的制度,税后盈余按一定比例对社员社分红。从1983年起,全省各县(市)供
销合作社先后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本社章程,选举产生了理事会、监事会,
宣告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成立。县(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基层供销合作社
的直接领导与组织者,是供销合作社网络中的一个重要组织环节。
1988年 8月,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在荣成县(现荣成市)供销合作社联合
社举办了4期全国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主任训练班, 对胶东地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
展情况进行了考察总结。其经验是:(一)走与农村商品生产相适应的道路;(二)
扩大同农民的经济合作,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三)创造基层供销合作社民主管理
的新形式;(四)开辟业务经营新途径,适应大市场、大流通的要求;(五)以强化
服务设施和手段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六)转变职能,充分发挥联合社的群体优
势; (七)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启动企业内部活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