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价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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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的价格管理,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制订的物价方针政策。供销合作社
经营商品的购销价格,属于计划管理的商品品种,执行国家牌价。国家规定由供销合
作社定价的商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通过分级管理价格的商品(产品)
目录,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的价格管理权限,属于市场价格放开的商品,由经营单位
自行确定购销价格,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的调拨作价原则、办法和调拨价中的各项费
用率,则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一)物价政策。50年代初期,供销合作社在国家扶持下,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对
社员群众定量供应生活必需品,以合理价格收购粮食、棉花及其他农副产品,对稳定
市场,打击不法商人的囤积居奇活动起到了明显效果。在1960年至1962年经济困难时
期,根据国家安排,供销合作社按国家牌价向农民供应食盐、火柴、煤油等18种生活
必需品,出售部分高价糕点、食糖、自行车、针纺织品,共10种商品,回笼货币,以
控制物价总水平,平抑市场价格。对农村生产队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剩余的部分农
副产品, 积极开展议购议销活动, 稳定集市价格。1967年起,根据国务院的规定,
“冻结物价” 达4年之久。1980年后,供销合作社价格管理也随国家物价改革而逐步
进行相应改革。
(二)农产品比价政策。新中国成立后,为改变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农产品价格偏
低的状况,政府采取公布农产品比价的办法,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供销合作社代国
家收购的主要农副产品,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价执行。1950年 4月公布的1∶8的棉粮
比价,在实际执行中维持了20多年。1951年公布的麻粮比价、烟粮比价,及其他农副
产品比价,不仅对促进各类农产品生产协调发展发挥了作用,而且成为多年来供销合
作社确定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重要依据。
(三)商品差价政策。如地区差价、农产品的季节差价、农产品的等级质量差价
的执行,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保证农产品的顺畅销售,调节季节生产与常年消费的
矛盾和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供销合作社在商品经营中,凡是
允许企业自行定价的商品,在确定购销价格时,均执行差价政策。
(四)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的保护价政策。1958年开始,供销合作社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收购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的农副土特产品实行保护价,或对当地的基层供销合作
社给予运费补贴,以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1963年起,又根据国家规定,对边远
地区和深山区供应的食盐、食糖、煤油等生活必需品,实行最高限价,或对当地的基
层供销合作社给予运费补贴。 1965年9月,为了开发边远地区和深山区生产,全国供
销合作总社决定,增加实行保护价的农产品品种,由主要农副产品扩大到重要的三类
产品,实行保护价所发生的亏损,作为政策性亏损,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
二、价格形式和管理范围
价格形式主要有三种:(一)计划价格,即由国家及地方物价部门确定的购销价
格, 通常称为国家牌价。 在1982年体制改革以前,供销合作社主要执行计划价格。
(二)议购议销价格,即买卖双方按照国家规定品种范围和价格幅度协商定价,这是
供销合作社经营计划外农副产品的主要价格形式。1979年以后,由于统购派购农副产
品品种逐渐减少,供销合作社议购议销的范围随之扩大。(三)工商企业协商价格,
从1982年起,国家分期分批地对小工业品的价格,由计划价格改为工商双方协商定价,
供销合作社从生产企业、批发企业购进此类商品时,由购销双方协商成交价格,销售
时自行确定批发及零售价格。
按照 1954年《关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的决定》 ,供销合作社价格管理
限于供销合作社负责分工经营的品种。属于国营商业负责分工经营的商品,供销合作
社在经营时执行国营商业价格。在供销合作社分工经营的商品中,1966年以前,由省
以上管理价格的商品共有15类、 194个品种,其中,由国家定价的22种,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定价的11种,省物价部门定价的26种,省供销合作社管理价格的97种,省公司
管理价格的38种。其他商品,由专(地)、市、县地方政府或经营企业按照谁管商品,
谁管价格的原则,确定购销价格。
1978年,为适应市场的需要,增加化肥、农药的供应,国家确定由国家统一定价
改为计划内分配部分执行牌价,计划外部分实行高进高出的“双轨制”作价办法,并
将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定价权下放。到1990年,除计划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执行牌
价外,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已全部放开。
果品类商品,原由省以上管理价格的27种,到1980年减为苹果、红枣、乌枣、山
楂、 核桃、板栗等9种;1984年减为苹果、梨两种;1990年底全部放开,只在每年收
购季节制定指导、协调价。
土产杂品类商品,原由省以上管理价格的89种,到1981年减为毛竹、苇席、蜂蜜、
铁锅4种。 1989年除铁锅销售价格和计价办法由省供销合作征管理外,其他价格已全
部放开。
废旧物资,原由省以上管理价格的品种共27种,1981年减少为废钢铁、废铜、废
铅、 废锡、破布、破布鞋、废麻、杂骨、废铝等9种。到1990年,省供销合作社只管
废钢铁的收购价格,其他由经营企业自定。
三、价格管理办法
山东省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从1955年底开始设立价格
管理机构和人员。省供销合作社于1956年制订了《山东省各级供销合作社价格管理暂
行办法》,对价格管理机构的任务、职责、分工作了明确的规定。省供销合作社设物
价处,省属各专业公司(处)设物价科或组,专区(市)及县供销合作社设物价科,
基层供销合作社设专职物价员,专门从事价格管理及有关工作。虽机构不断变化,但
各级供销合作社始终有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价格管理工作。1955年12月,省供销合作
社与省商业厅联合制订了《山东省国营商业系统与供销合作社系统物价工作联系办法》,
确定商业与供销社系统相互配合,共同加强价格管理,双方有关价格安排与调整,各
自所属单位均应遵照执行。属于国营商业分工经营的日用工业品,县供销合作社和基
层供销合作社经营批发、零售时,一律执行国营商业牌价。
四、物价检查
1975年8月,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农业部《关于
开展农产品生产成本调查的通知》精神,省供销合作社对全省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
分别选择上、中、下三种类型,进行了广泛调查,为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确定工农
业产品比价,提供了依据。1977年、1978年,根据国家物价部门的要求,在全省供销
合作社系统开展了价格管理和执行各项差率情况的大检查。 1980年6月,又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配合物价部门开展全
系统的检查,进一步规范了价格管理工作,促进了农村市场的物价稳定。1981年,根
据国家工商总局、物价总局、劳动局《关于对城镇个体商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
要求,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供应城镇及农村集体和个体商业商品作价办法,做出统
一规定,对发展城乡集体和个体商业,扩大供销合作社商品批发业务,进一步搞活流
通,方便群众起到了积极作用。
1984年10月,在体制改革中对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改革,省供销合作社制定了《关
于改革供销合作社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下放管理权限,试行浮动价格,扩大企业定
价自主权,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计划价格的商品外,商品购销价格原则上由经营企业
自行确定,上级供销合作社进行平衡、调节,当地物价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或采取
报批办法加以控制。价格管理的改革,为促进供销合作社体制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需要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