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会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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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制度
1950年以前,全国合作社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山东省各级合作社按照华东区合
作总社制订的《暂行会计规则》进行核算。
1950年12月,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颁发《各级合作总社会计制度》,统一了县以
上合作社的会计制度。 《制度》 要求按资产、负债、收益、损失四类设置会计科目
108个,实行权责发生制和永续盘存制,采用复式记帐方法,统一会计报表。1952年7
月,全国合作总社又颁发了《各级合作社联合社会计制度》和《城市消费、农村供销
合作社会计制度》,从而形成了全国合作社统一的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以“资金用
途=资金来源”平衡公式,替代了原制度中“资产=负债+净值”的公式,划细了会
计科目。19 5 5年,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将两个制度合并,颁发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统
一会计制度》。
供销合作社的会计制度,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合作社的性质特点制订的,全
国统一执行,各省供销合作社只能对一些具体业务处理作些补充规定。为了适应业务
发展和加强企业管理的需要,按统一口径处理会计核算中繁与简、粗与细,会计制度
曾进行过几次大的修订。1962年根据健全财产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统一了帐、表、凭
证及主要业务的核算方法;1965年曾将公积金改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县以上供销
合作社预交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和利润留成。会计科目与会计报表前后也有所变化。
新中国建立初期,山东合作社实行借贷记帐法与收付记帐法,到1952年逐步统一
为借贷记帐法。1965年又统一改为收付记帐法。后与国营商业一致,实行了增减记帐
法。1985年起,恢复借贷记帐法。
1985年11月,商业部颁发《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并规定自1986
年1月1日起实行,直至1990年。
二、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
1952年以前,基层供销合作社的零售商品核算,与批发企业一样,采用设置数量、
金额的商品帐,进行双重控制,每一种商品进、销、存的变动,经营单位要记帐,会
计也要按各单位逐一品种记帐。不仅重复劳动,而且营业员售货时,都要开发票或记
数划码,每天营业结束,要汇总编制商品销售日报表,据此记帐,并报会计记帐。在
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商品品种日益增多的情况下,这种核算办法难以操作。从1952年
底开始,陆续推广拨货计价实物负责制的核算方法。这一方法的基本精神,一是按售
价记帐,财会部门以售价总金额控制各实物负责小组,二是实物负责制,明确实物负
责小组(人)对商品的数量、质量和总金额负全部责任。因而大大简化了核算手续,
加强了责任,有利于强化管理,很快在全省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单位推广,并与定额
管理、柜组核算及经营责任制结合,一直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一项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执行至今。
三、基础工作
全省供销合作社为做好财会工作,加强财会业务基础建设,做了大量工作。
(一)培训财会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政治思想素质,建立一支适应工
作需要的财会队伍。省、地(市)、县三级供销合作社都先后利用自身的教学条件,
优先培训财会人员。省、市属供销学校、供销职工学校,均设有财会专业,坚持常年
培训财会人员。据统计,40年来先后以不同形式培训财会人员16万多人(次)。1990
年末, 全省供销合作社共有核算单位4000个,专业财会人员12400人。除学校培训以
外,还重视岗位培训,长会短训,以师带徒,自学成才,使全省财会工作一直保持较
高的水平,多次受到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商业部的表彰奖励。
(二)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会计制度。1952年以来,会计制度平均每两、
三年改变一次,每次贯彻部署新会计制度,从省到县各级供销合作社都采取“长会短
训”办法,逐级组织学习讨论,务求弄懂弄通,并提出具体贯彻执行的意见。对执行
中的疑难问题,都做出解答或进行辅导,属全省性的问题,由省供销合作社制订统一
的补充规定。《会计法》公布后,及时组织财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因而全省帐实相
符、帐帐相符、帐表相符率较高,会计报表全面、及时、准确,能够反映企业资金运
用及盈亏情况。
(三)开展劳动竞赛活动。1954年起,全省开展了会计工作劳动竞赛的评比奖励
活动,使财会人员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增强责任感、事业心,不断提高专业技术
水平。山东供销合作社系统多次在全国供销合作社会计工作评比中夺魁。
(四)定期和不定期的开展财会工作大检查。每次检查都确定重点,采用逐级检
查同组织互查相结合的办法,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对检查中
发现的薄弱环节,组织力量重点帮助;对违犯财经纪律、弄虚作假、不按财会制度办
事的进行严肃批评,限期整改,以至采取组织措施,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发现贪污、
挪用财物行为,立即组织力量彻底清查,根据事实情节,或给予纪律处分,或报告司
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总结经验教训,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财会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
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其先进经验;对因会计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而造成不良后果
的,即以其事例,深入进行剖析,帮助所在单位与本人接受教训,使其他供销社部门
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