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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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贷款管理
随着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的不断扩大,自有资金不足,需要靠银行贷款来保证经
营所需的资金。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联合通知规定,国家银
行在放款业务上给合作社以优待,供销合作社可以借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和期
限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1973年以前供销合作社使用银行贷款,基本上实行自上而下
逐级下达计划指标,各地供销合作社按分配指标向当地银行洽贷的办法。经营主要农
副产品所需资金,可以全部使用银行贷款。
1973年起,银行改变了对商业放款的办法,下放管理权限,供销合作社也不再管
理下级供销合作社的贷款。各级供销合作社根据实际情况,向当地银行申请商品流转
资金贷款,只用于商品购销,不能用于其他开支。
1985年以后,中国农业银行对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的办法。对11种
主要农副产品设专项帐户,实行单独统计考核。并核定商品流转资金贷款限额(定额),
超过限额需用资金时,可申请临时贷款,由银行审核后使用。但对经营农副产品和农
业生产资料所需的资金,给予重点支持。随着购销业务的扩大,供销合作社使用银行
贷款金额逐年增加。
(二)商品资金管理
从50年代起,对基层供销合作社商品资金逐步探索管理办法,按照购销情况,农
副产品收购后上交和工业品购进的在途天数等各种因素,计算资金需用量并进行核定;
基层供销合作社对所属各商店,也实行资金定额管理,并规定销货款上交时间,以加
速资金周转。60年代开始,各级供销合作社实行了商品资金分类管理,对主要农副产
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所需资金,予以充分保证,不致因资金不足而影响收购和供应。
这对支持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起了重要作用。商品资金分类管
理,大体分为6类:
第一类,国家需要的供不应求的商品,大力收购,超产超收,保证所需资金;
第二类,供求基本平衡,按计划收购的商品,按收购计划供应资金;
第三类,生产、生活经常需要的小土产、小手工业品,按确定的合理库存定额供
应资金;
第四类,以销定购的商品,根据多销多进、少销少进的原则供应资金;
第五类,试销的新产品,根据试销情况适当供应资金;
第六类,已经确定不收购或没有销路的商品,停止收购,不供应资金。
(三)固定资金管理
生产、经营设施是供销合作社完成生产购销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物质手段,随着业
务发展的需要和供销合作社积累的增加,固定资产逐步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主要依靠
企业自我积累,使用银行贷款,也必须经过慎重论证,并充分考虑自身还贷能力,在
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坚持“优先发展经营服务设施,基本建设服从并服务于
扩大业务经营”的指导方针。从1952年到1980年,全省供销合作社新增固定资产,以
平均每年3600万元左右的速度增长。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体制改革以后,增长较快,
全省供销合作社固定资产年平均增长3.8亿元以上。
此外,各级供销合作社十分重视降低商品流转费用,严格核算,处处精打细算,
厉行节约,开展自装、自卸、自运商品,包装物回收利用,已成为广大职工的自觉行
动,保持和发扬了艰苦创业、勤俭办社的优良传统,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发挥了积
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