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盈余分配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49&rec=106&run=13

供销合作社通过业务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再按
《社章》规定给社员分红和按规定支付应于税后盈余中支付的有关开支后,其余用于
扩大业务经营的资金,称为“公积金”,是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随
着供销合作社业务经营的发展,自有资金(包括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是逐年增
加的。
盈余分配是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供销合作社扩大业务所需自有
流动资金、基本建设投资、发展教育的经费、社员股金分红、职工福利和奖励等项开
支,都要依靠自身解决,国家一般不予拨款。因此,供销合作社一直十分重视税后盈
余分配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按《社章》规定均应由理事会或管理委
员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分配原则是在保证积累资金不断增
长的前提下,兼顾企业、职工、社员三者利益,合理安排各项分配比例。
1955年以前,分配比例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公积金不少于50%,建设基金10%,教育
基金10%,公益金10%,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县供销合作社公积金不少于70%,建
设基金10%,教育基金5%,调剂基金10%,并可提取适当的奖励金;省、市(专区)供
销合作社公积金不少于83%,教育基金5%,调剂基金10%,并可提取适当的奖励金。
1955年起,改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公积金不少于55%,调剂基金6%,建设基金10%,
教育基金5%, 公益金3%,奖励基金1%,社员股金分红不超过20%;县以上各级供销合
作社公积金65%,教育基金7%,调剂基金7%,建设基金20%,奖励基金1%。
1963年起, 改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公积金40%,调剂基金5%,教育基金1%,基本建
设基金9%,奖励基金9%(最高额不超过年工资总额的5%,超过的部分转入公积金),
社员股金分红14%(最高额不超过股金额的8%, 超过部分转入公积金),并加提调剂
基金, 税后盈余不足5000元的不提,5000~1万元的提10%,1~2万元的提20%,2~3
万元的提25%,3万元以上的提30%。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公积金40%,调剂基金7%,
教育基金1%, 基本建设基金17%,奖励基金5%(最高额不超过年工资总额的8%,超过
部分并入公积金),并加提调剂基金,税后盈余不足1万元的不提,l~2万元的提20%,
2~3万元的提25%,3~6万元的提30%,6万元以上的提35%。加提后,调剂基金比例超
过或不足30%的,相应增加或减少公积金的提留比例。
1984年以后的盈余分配比例为税后盈余额向国家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后,先扣
除应上交的调剂基金(一般为10%) 和社员股金分红(一般按自有流动资金税后盈利
率计算分红额),余额作100%,按公积金60%、职工劳动分红和集体福利基金40%的比
例分配。
盈余分配的各项基金,都有各自的专门用途,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其中,调剂
基金是根据供销合作社互助合作的性质,实行逐级按比例上交,分级管理,用于扶持
和补贴贫困的和资金薄弱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供销合作社。
1965年起,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规定,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每年从税后盈余分
配中(改为上交利润期间,从利润留成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金;
1976年起, 基层供销合作社从每年的税后盈余中提取10~13%的扶持土副产品生产基
金,专门用于重点扶持供销合作社分工经营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项目,以培植
资源,促进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每年都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盈余分配方案,按程序经批准后实
施。并重视对提取各项基金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