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员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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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员股金是农民加入供销合作社时,按《社章》规定交纳的股金。股金是供销合
作社自有资金的组成部分,可以用于商品经营周转,也可以用于购置固定资产。1952
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共有社员股金1483万元,1953年增加为2637万元,占当时基层供销
合作社自有资金的47.3%; 1954年以后,大体保持在3500万元左右。1982年进行体制
改革后,进行了扩股集资,1990年底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达到3.14亿元。
社员股金自1952年以来一直实行年终分红制度。从1984年起改为“保息分红”,
即以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利率为标准,向社员支付股金利息,再按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
提取分红基金,按股金额向社员分红,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不盈不分。分红比例,
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规定。1952-1957年,为不超过当年税后盈余的20%。1962年以
后改为不超过当年税后盈余的14%。 体制改革以后,基层供销合作社恢复1957年前的
民主管理办法,盈余分配由理事会或社务管理委员会提出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
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联合社备案,社员股金分红一般为当年税后盈余的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