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务管理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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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在财力上扶持供销合作社
50年代前期,国家从资金、价格、税负、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供销合作社以扶持和
优惠。1950年起,凡经批准注册登记的供销合作社,向国家纳税时,按工商税暂行条
例规定的营业税率计算出税额后, 减除20%交纳。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县供销合作
社减征20%后仍亏损的,经县税务部门核定,在不超过营业税总额50%的原则下再酌情
减征;凡在1950年7月1日以前成立并经批准注册的各级供销合作社,自领取营业执照
起,免征所得税半年;1950年7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供销合作社,免征所得税一年。
营业税优待的规定于1953年取消。
1950年起,国家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贷款,按低于国家商业贷款利率计
息,存款利率与国营商业相同。此项优惠政策于1955年1月起停止执行。
为了稳定市场,同私商投机倒把行为作斗争,便于合作社以优惠价格向社员供应
商品,合作社向国营商业购进商品,按国家规定在价格上给予相应的优惠。
1950年前后,将解放区党、政、贸易部门拨给合作社的资金及实物(折款),接
收原国民党政府官办合作社及其所属单位的财产,合作社由银行借入的长期贷款,作
为财政部门拨给合作社的资金, 在供销合作社帐面上, 分别列为“国库拨入基金”
(指中央财政拨入部分,由全国合作总社统一管理,简称“国拨基金”)和“地方拨
入基金”(指地方各级政府拨入部分,简称“地拨基金”)。1954年全省供销合作社
帐面上的“国拨基金” 余额 5 71万元,“地拨基金”余额 6 7 6万元。在业务机构
调整中,国营商业与合作社按经营分工相互移交业务及所属财产,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从供销合作社分离独立经营后的财产移交,均通过增减“国拨基金”和“地拨基金”
移帐。由于供销合作社交出的财产多于接收的财产,到1956年此两项基金已全部归还
财政,帐户结清。
以上的扶持与优惠,虽只有几年的时间,但对扶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起了很大
的作用。
自1982年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以来,省人民政府根据山东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
在税收上又多方面给予扶持。
(二)供销合作社向国家照章纳税。
1949-1955年, 供销合作社除按税法规定交纳营业税外,实现利润按21级全额累
进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最低税率为利润总额的5.75%。 最高税率为利润总额的
34.5%。 1956年起,以上缴所得税附征形式,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归还“国拨基
金” 。1957年起,所得税与附征合并,分5级综合税率计征,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税率
30~80%,基层供销合作社税率30~70%。1962年以后,实行简化了的比例税率,一律
按39%缴纳所得税。 1966年起,县以上供销合作社改为向国家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
成制度(全国留成比例为43%,山东供销合作社的留成比例为35%);基层供销合作社
仍按39%缴纳所得税。 1983年实行“利改税”,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由上交利润,改为
利税并存。1984年起,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均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1952-1990年扣除被合并为国营商业的时间, 全省供销合作社独立核算31年,累
计实现利润60.1亿元,平均每年实现利润1.93亿元,累计向国家缴纳税金和上交利润
69.5亿元,平均每年上交2.24亿元。
另外, 在供销合作社的经营中,为国家承担了相当数量的政策性亏损,仅1982-
1985年的4年中,即承担政策性亏损1.81亿元,其中90%由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