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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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体制,体现供销合作社的经济性质。随着国家政策和供销
合作社体制的几次大的变革,供销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体制也多次发生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全省基层供销合作社即全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的制度,当时各级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机构正在组建,但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尚未形
成。 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会议明确提出,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
己的经济组织,要民主办社,贯彻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
1952年,根据全国合作总社的规定,明确了各级合作社联合社均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
在合作社统一计划下,各自管理本社的财务,并各自核算盈亏。这是供销合作社最初
的财务管理体制。其后,供销合作社系统上下级社之间,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
分级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的制度,适应了当时供销合作社恢复和发展的需要。
1966年起,供销合作社改变财务管理体制,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自有资金,除社
员股金仍为社员个人所有外,全部转为国家资金,视同国家财政对供销合作社的拨款,
由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一律改为向国家上缴利润,实行利
润留成;基层供销合作社仍实行独立核算、各负盈亏、基金调剂、向国家缴纳所得税
的财务管理体制。197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再次恢复后,仍然沿用1966年的财务管理体
制。
1982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规定,供销合作社由全民所有制改为集体所
有制,开始理顺财务管理体制。除基层供销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
缴纳所得税的财务管理体制外,县以上供销合作社于1983年按规定实行利改税,即:
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但如税后利润过多,超过合理留
利水平者,由财政部门确定上缴基数或比例,再向国家上缴部分利润;税后利润过少,
不足合理留利水平者,可适当减征所得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供销合作社
原转为国家资金的自有资金,转为供销合作社的公积金。并明确各级供销合作社均实
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制度,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不再上缴;
国家财政不再向供销合作社拨款,供销合作社也不再负担政策性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