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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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是按照合作社原则,由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
自下而上、逐级联合的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开放,依法组织、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为不断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
活条件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服务,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繁荣城乡
经济服务。
第三条 本社具有法人资格,其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均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社员社。
第五条 本社设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坚持联合社为社员社服务的原则, 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社员
社的工作,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承担国家委托的重要农副产品、 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抗灾救灾物资的购
销调存任务;经营棉麻、果品、农业生产资料、土特畜产品、废旧物资、民用建材和
国家放开的农产品、工业品、其它商品,以及饮食、服务业。自办、联办城乡商业、
生产加工、仓储运输、建筑安装、装饰维修等企业。采用自营、联营、代购、代销、
代储、代运等多种经营方式并相应设置必要的经营服务机构。
第八条 组织、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群体优势,不断完善商品生产服
务体系,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第九条 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 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参加有关
国际合作社的活动。组织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进出口业务,发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
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章 社员社
第十条 凡承认本社章程的市、 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均可申请加入本社为社员
社。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选举出席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三、参加本社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使用本社的经济设施、技术设施和服务设施。
五、享受本社股金分红。
六、对本社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向本社提出各项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维护本社权益,支持本社工作,接受本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规定向本社缴纳社员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第四章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名额
和选举办法,由本社理事会确定。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查和批准本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四、讨论并决定有关本社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由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
或延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开会,各项决议案须有过
半数的与会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作为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
行机构。理事会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
务理事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改革的要求,为了便于工作,
常务理事会成员,一般由驻省社的理事担任为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会, 由理事会主任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检查、监督常务理事会的工作。
三、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本社章程的规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常务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主任负责制相
结合的制度。
第六章 财务
第二十二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
一、社员社缴纳的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
二、本社的集体积累。
三、其它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社的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举办示范性、开拓性生产经营项目,
也可以用于一些应急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本社依照法定程序, 向国家银行、其它信贷组织取得贷款,采用各
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社财务收支, 按会计年度作出预决算,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
交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有些条款, 根据需要制订实施细则贯彻执行。本章程的解释
权属于社员代表大会和本社理事会。
(1988年5月26日第二届社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