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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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出现于19世纪初的欧洲。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后,逐步形成一个国
际性的经济组织。清朝末年,一批回国留学生开始宣传互助合作思想。孙中山对合作
社运动也表示过相当的关注。辛亥革命以后,全国曾先后成立过若干合作社、1921年
前后山东省曾试办垦殖协社、运销合作社、蚕业组合等合作社组织。
1929年,国民党山东省政府设立合作事业指导委员会,制定了《山东省合作社暂
行章程》,培训合作指导人员,组织推行合作社。其后,梁漱溟在乡村建设实验县,
也曾组织过多种合作社。到抗日战争前夕,全省合作社已具有相当规模。抗日战争爆
发后、日伪侵占区由伪新民会强制推行合作社,目的是倾销日货、掠夺中国资源,进
行奴化教育。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39年,在山东抗日根据地创建了合作社。当时,根据地
处于敌后农村,大都是贫瘠山区和边远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人民生活极为困
难。又加敌人严密的分割封锁,致使城乡间、地区间的物资交流中断,原有工商业大
部停业。因此,抗日根据地经济建设的总任务是对外开展对敌斗争,打破敌人的经济
封锁;对内自力更生,发展生产,争取自给自足。1938年,中共苏鲁豫皖边区省委决
定,把发展合作社作为抗日根据地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1939年,山东抗日根据
地组织合作社试点, 8月,在蓬莱县北崮乡建起了第一个消费合作社。之后,莱芜县
西见马村、日照县陈家沟村、沂南县孙祖村、岸堤村等合作社相继建立。在民办公助
方针的指导下,消费、生产、运销、信用等各类合作社迅速在各抗日根据地发展起来。
1940年8月, 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简称省战工会)成立,发展合作社被列入
战时施政纲领。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了《合作社暂行规程》和《县、区合作
社联合社章程》,制订了宣传大纲,向干部群众广泛宣传合作社组织是“抗日根据地
的经济堡垒”,“与日寇作经济斗争的武器”,建立合作社是解决军民日常生活用品
困难的有效办法, 号召全面开展建立合作社的群众运动。1941年4月,省战工会向全
省发出关于开展合作社事业的指示。 5月19日,《大众日报》发表题为《加强根据地
的经济建设》的社论,号召组织各种生产合作社发展手工业,加强反封锁斗争,使农
村商品得以流通,经济得以发展。10月,省战工会发布的《村政工作讲授提纲》中,
专篇讲述合作社,培训基层政权干部,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到1941年底,山东抗日根
据地合作社已发展到1439处。 当时的合作社主要是专业合作社。1944年8月山东省第
二次行政会议,传达了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议决议,决定山东合作社工作要走南
区合作社的道路,发展新型的、综合性的合作社,衣食住行各方面都替群众打算,为
群众服务。从而把合作社的发展和群众的切身利益真正结合了起来。到1945年,山东
抗日根据地合作社发展到4926处。在十分恶劣的环境中,广大合作社工作者为组织根
据地军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运销,为解决农业生产所需耕牛、农具和资金,做了艰
苦的努力,有的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特别是当时的纺织合作社,对纺户供给棉花、
收买棉纱;对织户供给棉纱、收买棉布,架起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保证了根
据地军民用布,对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改善军民生活,支援抗日战争的胜利,发挥
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 1945年底,山东抗日根据地纺织合作社拥有纺车 72万架、织
机 10.6万张,年产布 125.2万匹(每匹 40码,幅宽1码),达到军民自给有余。
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逐步恢复,山东解放区供销、
消费、生产、信用等各类合作社一度蓬勃发展。为适应形势的需要,省和各地区都十
分重视合作社干部的培训。1946年1月,山东大学在临沂附设的合作干部训练班开学;
胶东区从1943年起就开办合作社干部训练班,到1945年办了13期,培训学员700多人;
1948年9月, 山东省政府发出《关于在农业专校内增设合作专科的通知》,要求分设
高级班和普通班,对合作社干部进行专业培训。
1946年4月,山东省政府实业厅发出《组织各地合作社进行联合生产运销的意见》,
要求各地合作社建立运销机构,开展合作社之间的联合运销,以临沂为基点建立合作
运销处,指导各地运销业务,以支援农业和手工业生产,扩大地区间的物资交流。10
月,山东省第一次合作社联合运销会议在临沂召开,会议决定,发展棉纺织、毛纺织、
布鞋、榨油、铁木工具以及帽子、袜子、毛巾、绳子、卷烟、苇席等手工业品的生产,
以保证军需民用。经营方式采取合作社收购、社员实物入股、合作社为社员代售产品、
利用剩余劳力组织运输等办法,开展运销业务。到1946年末,山东解放区合作社已拥
有纺车250万架、 织机52万张,年产布500万匹,加工收益相当于500万人的年生活费
支出。
1946年2月, 全省农林合作会议提出合作社的发展方向,一是以帮助农民发展农
业生产为首要任务;二是组织城乡各种手工业生产,由过去以纺织业为主,扩大为纺
织、运销、渔业、盐业等各种生产,并试办信用合作社;三是根据具体条件建立中心
社、联合社或生产推进社,以解决村社范围过小、力量薄弱与合作社业务日益扩大的
矛盾。此后,县以上合作社(生产推进社)陆续建立。到1946年,全省解放区合作社
达到7727处。1947年由于国民党军队重点进攻山东解放区,加上土改复查中“左”的
错误影响,到年末,全省解放区合作社减为3851处。1948年后,解放区合作社又陆续
发展, 8月至11月,鲁中南、胶东合作总社和渤海运输站建立,到年末,全省解放区
合作社恢复为4681处。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合作社逐步发展,1949年底,全省已有
合作社7763处, 3个行署、4个省辖市、16个专区,都建立了合作总社;在154个县级
行政区划中建立合作总社135处, 并建立渔业合作总社7处、水利推进社1处,全省初
步形成了上下相联的合作社网络,成为农村主要经济组织,对组织群众发展生产,保
障军需供应,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商品流通,支援解放战争在全国的胜利作出了贡献。
在办社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培养造就了一支同农民有密切联系,深得群众信赖,能够同
群众同甘共苦,具有艰苦创业精神和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优良传统的干部职工队伍,
为人民政权建立后发展合作社事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合作社运动,早在1922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
把合作社问题列入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的《附加议决
案》。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曾明确指出:“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
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
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
导权。 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1949年9月,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
主义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
优待”。1951年,刘少奇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中指
出,“农村供销合作社,一方面,是农民把自己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以便为自己推
销除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并供应自己所需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另
一方面,又是农民把自己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便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即
日常生活用品)。因此,农村供销合作社有以上供销两方面的任务。”按照中共中央、
政务院的部署,在中共中央山东分局和山东省政府的领导下,山东合作社系统做了大
量工作。首先,在解放区合作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合作社的性质和办社的基本
原则。明确供销合作社是按照合作社原则建立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
合作社原则是自愿原则、互利原则、民主原则、平等原则和服务原则。供销合作社实
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以盈利为目的。社员均以个人为单位,入股自愿,退社自
由。供销合作社贯彻执行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基层社为社员服务的方针。第二,调
整组织机构,发展经营网点。经过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城乡交换关系已基本隔断,
旧的商业网点大部分被破坏,新中国建立后急需恢复商品流通网络。中国共产党和人
民政府确定在农村主要是发展供销合作社,除加强理论指导,制订方针、政策外,在
干部配备和经济上给予大力扶持。鉴于原解放区的基层供销合作社规模太小、网点太
少和新解放区供销合作社刚刚开始组建的状况,各级政府派出大批干部到县以上各级
合作社工作,一方面整顿原有的供销合作社,使之走上正轨,一方面发展新社,在全
省农村普及供销合作社。到1952年末,全省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合并、发展为2522处,
允许入社的农户基本上都已入社。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网点发展到1.3万个,职工
总人数由1949年的1.5万人发展到7万多人, 成为农村商品流通主要渠道。在发展国
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确定以县辖区为单位建社的原则,基层供销合作社调整
为1224个,经营网点进一步扩大,职工总人数达到13万多人。第三,大力开展购销业
务,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在组织城乡物资交流中成为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供销合作
社对农民出售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急需的农产品原料,积极组织收购推销;对农业生产
所需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所需物资,大力组织采购供应。1949-1952年全省基层供销
合作社为农民推销粮油175.77万吨, 户均150公斤,占同期农民出售粮油数量的60%
以上,为城市工业收购棉、麻、烟、茧、毛等农产品原料44.92万吨,缓解了工业生
产原料供应的困难, 供应农民生产、生活资料总值7.31亿元,基本上满足了当时农
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另外,还为农民推销主要用于换购生活必需品而当时省内市场又
基本没有销路的土布237万匹, 山果5554吨及其他一批土特产品,使农民增加货币收
入1.14亿元。 这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平抑物价,恢复国民经
济,巩固工农联盟,以及引导小生产者走互助合作道路,都做了重要贡献。第四,接
受国家的委托,完成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确
立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各级供销合
作社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自1952-1954年,在业务经营上采取巩固提高、稳步前进的
方针。在社会商品零售方面,调整部分业务,以保持私营商业的经营额,使其获得足
以维持生计的合理利润,利用其对国民经济发展有利的一面,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国家对农村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供销合作社受国家委托、积极组织
实施国家对农村私营商业改造方案,负责安排农村市场,按政策规定对私营商业改造
后的人员进行适当安排。1956年11月统计,全省农村共有私营商业从业人员20.23万
人,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后就业安排16.47万人,占81.4%。其中,吸收为供销合作社
职工的占45.5%, 组成合作店(组) 的占29.5%, 转为供销合作社代销经营的占
24.5%, 实行定息合营的占0.5%。占总从业人员18.6%的理发、饭摊、果菜、杂
货等个体经营户,仍允许其自营,全省指定4500个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中心店,划片包
干负责解决私营商业货源、业务指导和教育工作。第五,坚持和发扬艰苦创业、勤俭
办社的方针。供销合作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自愿入股,因陋就简建立起来的。
有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一方面送货上山下乡以方便群众购销;一方
面节约每一个铜板,坚持勤俭办社。因此,职工自装、自卸、自运商品,自建营业用
房,成为基层供销合作社的传统。从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58年以前,购销网点增加,
职工队伍不断壮大,民主管理制度逐步完善,经营额逐年递增,经济实力逐渐增强,
较好地完成了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市场的稳定,
改善了商品供应状况,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
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高潮中,全省供销合作社并入国营商业。基层供销合作社
于1958年12月下放给人民公社。下放公社管理后,物资调拨不灵,财产管理混乱,服
务质量下降, 影响了农村商品流通。因此,1959年4月又将供销社全部收回,改为国
家的基层商店,业务上由商业局领导。
1960年冬,中共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并决定对国足经济实
行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1年5月,中共中央决定恢复供销合作社及其
集体所有制性质。全省各级供销合作社从8月1日起恢复原管理体制。供销合作社积极
贯彻中共中央调整国民经济的方针,把支援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安排好农村市场供
应、组织灾区农民生产自救,作为第一位的工作。除积极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
料供应,搞好农副产品收购外,还大力开展自营业务,发动和组织农民大搞副业生产,
扶持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取得了显著成绩。1965年全省供销合作社
购销总额达到48亿多元, 比合并前的1957年增长17.3%,对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市
场,做出了积极贡献。
“文化大革命” 期间, 山东省的供销合作社事业受到严重破坏。1966年12月,
《基层供销合作社示范章程》 被废除, 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陷于瘫痪。
1970年1月, 全省供销合作社再次被并入国营商业。同时,由于取缔了集市贸易,大
量砍掉了合作店(组),形成国营商业单一的流通渠道,许多正常的商品交换被中断,
商业网点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人民群众深感不便,反映强烈。1975年初,周恩来总
理向国务院其他领导人提出恢复供销合作社的问题。 197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
决定恢复供销合作社。1975年7月,山东全省供销合作社恢复了1965年的管理体制。
供销合作社恢复后,把支援农业生产、活跃城乡物资交流放在首位,并整顿内部
经营管理, 使工作逐步走上轨道。1976年1月,中共山东省委召开全省经济作物和多
种经营工作会议,决定成立多种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合作社,地、市、
县供销合作社都设立专职机构,基层供销合作社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省多种经营的
日常组织指导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各级供销合作社
的积极努力,使全省农村多种经营生产蓬勃发展,在1975年全省总收入38亿元的基础
上, 1980年增长为104. 9亿元,全省农业人口每人平均 162元,比 1975年增加 96
元。 超额完成了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原订的总收入87亿元、人均130元的
目标要求。
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已反复证明: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下,由农民群众自
愿组织起来的、由农民当家作主的供销合作社,是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农民生
产、生活需求的经济形式,是其他经济形式无法替代的。
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地纠正“文化大革命”
及其以前的“左”的错误,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
决策,从实现四个现代化的高度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体
制改革,首先在农村展开,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被列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
成部分。 1982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农村供销
合作社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联合的纽带。要恢复
和加强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它在组织农村
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供销合作社要逐步进行体制改革。”随后,又对供销合
作社体制改革有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使供销合作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从扩大基层供销合作社自
主权试点开始,领导和推动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是改“官办”为
“民办”。在恢复“三性”的基础上,按照合作社原则,要求在财务管理体制、经营
服务范围、劳动制度、按劳分配、商品价格等方面有所突破。同时,为发展商品生产
的系列化服务,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发展多种经营方式,发
展农村商业网点,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向逐步办成农村经济的综合服务中心方向迈
进。经过近10年的体制改革,全省供销合作社自下而上恢复和健全了民主管理的组织
系统,入股社员扩大到农户总数的90%以上,社员股金发展到3.1亿元,为体制改革
前的9倍;新增固定资产38.28亿元,总值增加到46.45亿元,成为拥有8万多个经营
服务网点和与购销业务相适应的经营服务设施, 拥有49.3万职工的经济组织。1981
-1990年商品购销总额2717亿元,相当于1971-1980年的4.8倍,实现利润25.3亿元,
向国家上缴利税34.2亿元,均比改革前的10年增长3倍多。购销总额和向国家上缴利
税额,均占全国供销合作社的10%以上。
山东供销合作社正按照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商业组织,完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的
要求,向着建成农村经济综合服务中心的目标,深化改革,继续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