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辑 生产所需金属原材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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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支持地方工业生产的发展,安排好市场供应,商业部每年都分配给山东省
五交化系统一定数量的钢材和有色金属原材料,用于带料加工五交化商品。商业部
下达的指标和实际兑现的数量,逐年稳步增长,1974年达28100多吨,其中有色金
属1173吨;1980年达57400多吨,其中有色金属1817吨;1985年达70854吨,其中有
色金属1867吨。办理申请调入和管好用好这些金属原材料,对促进地方工业生产,
完成商业购销计划,有重要的作用。
  30多年来,五交化商品加工所需金属原材料的申请、分配、管理办法经过多次
变更。1953年前,国家统配物资很少,钢材和有色金属归商业经营。1954年后,物
资管理部门逐渐建立,商业部门退出经营,商业加工五交化商品所需的金属原材料,
由省五交化公司提出加工计划,经商业厅审查同意后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
国家申请、分配。
  1959年,根据“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加强协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原由商
业部向国家申请加工铁丝、元钉需用的盘元,改由地方直接向国家申请,省公司根
据总公司下达的收购计划,向省计委提出所需金属原材料品种。1965年起,国家计
委在下达物资分配计划时,将商业部管理的铁丝、元钉、窗纱、合页、马铁零件、
钢丝钳、活扳手、机用锯条等26种二类五金商品;胶木电料、排风扇、吊风扇、台
风扇、镇流器、打气筒、炉灶吹风机等9种平衡的交电商品;以及氯化锌、锡酸纳、
氯化亚锡、硫酸镍、氧化铜、铝银粉、醋酸铅等24种平衡的化工商品,生产所需的
金属原材料,单列指标。省计委根据国家计委、商业部下达的生产、收购计划,组
织工商双方衔接安排全省的生产、收购计划。
  1966年,国家计委制定的《关于商业部门经营的五金交电商品所需金属原材料
的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部管理计划平衡的五金交电商品所需的钢材及有色金属,
统由商业部向国家申请、分配;生铁、矽铁、锰铁及各种辅助材料,由地方统一申
请、分配。省、市自行安排生产的五金交电三类商品用料,仍由地方申请。省五交
化公司根据商业部下达的收购计划,在当地计委、经委领导下,与有关工业部门具
体安排年度和季度的生产、收购计划。
  1977年,商业部颁发《商业付料加工五金、交电、化工商品所需金属材料试行
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1966年的管理办法,对通过商业申请分配的金属原材料,
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省、市、自治区五交化公司及一级
站为商业部用于加工的金属材料的直供单位,负责本地区加工生产五交化商品所需
金属原材料的申请、分配及订货管理工作。山东省五交化公司系统所属企业安排付
料加工的单位有:五金商品由济南、青岛、烟台五金站,淄博、潍坊、德州、济宁、
枣庄、临沂、北镇、菏泽、泰安、聊城五交站负责安排;交电商品由济南、青岛、
烟台交电站,淄博、潍坊、济宁五交站负责安排;化工商品由济南化工站负责安排。
  具体做法如下:
  1、省五交化公司每年将年度产品收购计划下达到有加工任务的二级站,由各
站根据产品收购计划,按照用料定额计算用料品种、规格、数量,填报“商业用料
申请订货卡片”,上报省公司,再由省公司组织审查汇总,然后报送总公司。
  2、省公司每年向商业部申请两次订货,商业部一年召开两次全国订货会议,平
衡衔接订货计划,落实调拨指标。
  3、省公司根据总公司核批计划,按原材料的品种、规格,下拨给有加工任务
的二级站,通过二级站结算,原材料直达生产单位。
  4、对承担付料加工生产五交化商品的企业,本着“优质高产低消耗”的原则,
实行按商品收购计划、按带料加工产品需用金属原材料消耗定额付料。原材料“消
耗定额”由省五交化公司协同有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在摸清生产实际消耗的基础上共
同协商制定,并在产品收购和原材料拨付中贯彻执行。
  上述金属原材料的管理办法一直执行到1985年。1985年以后,逐步退出计划管
理模式改按工商协商购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