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供应原则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a&A=48&rec=92&run=13

  国营五交化商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商品供应。国家为保证重点需要,每
个时期对重要商品都提出具体的供应原则。1954年前,五交化商品的供应原则是“
先国防、后工业,先工业、后商业,先国营、后私营”。中国工业器材公司将经营
的商品划为甲、乙、丙三类。甲类为进口难、存量少且为国防、工业生产所必需的
商品,优先供应国防和工业生产;乙类为进口较易的生产资料,优先供应工业和投
放市场,稳定物价;丙类为进口易,国内有生产,存量多,则敞开供应,大力推销。
  1955年,商业部提出“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城乡都需要的副食
品优先供应城市”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优先”)。
  196~1976年,对商品供应原则作过数次调整、修订。1978年,省五交化公司
对商品供应原则作的修订是:(1)继续贯彻“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优先供应农村”的
原则;(2)对基本用于人民生活的商品,如自行车、收音机、电视机等,要积极扩大
推销,不要层层保留;(3)对工业生产和基建需要的商品要继续贯彻“保证重点、
兼顾一般”的原则;(4)对自行车维修需要的内外胎及零件,原则上按核实后的社
会保有量的比重分配供应。
  1980年后,计划分配商品品种逐渐减少,多数商品放开经营。到1984年,只有
铁丝、元钉、名牌自行车继续执行计划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