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商业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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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商业行政部门集计划管理、行政分配、
行业管理、企业管理于一身,政企职责不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
国民经济全面改革的新形势,按照统一部署,全省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搞活商
品流通、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商业管理体制逐步进行了重大改革。
  (一)简政放权,调整管理机构
  1982年初,省商业厅贯彻国务院批转商业部《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商业专
业机构,精简行政机构》的报告精神,由单纯管理型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服务
为主方向转变。同时,市、地、县级的行政性公司,也向经营服务型转变。
  (二)下放行政管理职权
  1986年,省商业厅、财政厅、税务局、劳动局、物价局、工商银行等6个部门
联合发文,明确提出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向企业下放“九项职权”,使企业在国家政
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享有业务经营权、计划管理权、内部分配权、机构设
置权、价格管理权、处置商品权、劳动人事权、职工奖惩权等,使各级商业行政部
门职能,由原来具体管理企业“人、财、物”,逐步转向宏观指导、政策监督、协
调服务上来。以后,又在全省商业系统企业中,推行了“四放开”(经营、价格、
用工、分配)改革。
  (三)商业行政机构逐步向经济实体过渡
  1988年10月,经省体改委、省商业厅批准,先在昌邑、海阳、招远三个县试点,
由原商业局组建成县级商业集团总公司,为一级企业法人,将原商业局所属企业改
为二级法人。在试点中有两种做法:一是昌邑县:撤销商业局,组建精干的商业委
员会,多数人转向企业;二是海阳与招远县:组建集团总公司,暂时保留商业局牌
子,即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这两种形式,均由县商业集团总公司对财政实行总
承包,通过承包或租赁形式,将承包指标分解落实到成员企业。县商业行政机构转
为经济实体后,一是改变了政企不分的关系,集团总公司作为法人,直接承担经济
责任;二是发挥了集团人财物的整体优势,可以加快重点商业设施建设,增强竞争
力;三是可以把一部分行政管理人员放到第一线,充分发挥其经营才能。改革后的
经济效益,1990年与1989年相比,在全省县级国营商业利润总额下降较大的情况下,
招远、海阳两个试点县的商业集团总公司经济效益却持续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