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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立工农业产品购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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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民经济恢复和“一五”期间,国营商业为稳定市场物价,掌握重要商品货
源,对工农业商品分别确立了不同的购销政策,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进行了调
整改进。
  (一)工业品购销政策
  1.加工、订货、包销政策
  委托加工。国营商业通过控制原材物料或半成品,委托私营工厂按照合同规定
的规格、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要求,进行加工制造,按政策规定,付予厂方工
缴费。
  计划订货。国营商业通过合同形式,向私营工厂订购产品,按合同规定的规格、
质量、数量进行生产,按政策规定付以货款。
  包销。对市场需要的主要产品,由归口经营的国营商业对私营工厂的产品全部
收购,工厂不得售给其他批发企业,也不能自销。
  2.纱布统购统销政策
  为了掌握货源,平抑物价,防止私商囤积棉纱、棉布,根据中财委1951年1月4
日《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山东的公私纱厂自纺棉纱、自织棉布以及现存的棉纱、
棉布,均停止自行出售,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政务院于1954年9月14日发布命
令,自15日起,所有公私织布厂、印染厂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
一律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对城乡居民实行定量凭票供应。山东省坚决执行
了这一政策。
  (二)农副产品购销政策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山东省从1953年秋季开始,对粮食、食用植物油脂及油料、
棉花等实行统购统销。1953年后,先后对生猪等一些主要农副产品实行派购和统一
收购政策。1955年起,对生猪实行派养派购政策,按指标逐级下达,签订合同,落
实到村户。195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养猪的指示》,采取了“私有、私养、公
助”和“自繁自养”、“社繁户养”及统一收购等政策措施,并加强了生猪病疫防
治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