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商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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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行商品分级管理
  1950年为了打击投机资本,平抑市场物价,根据中共中央实行物资大调拨的制
度规定,省际之间、各级专业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均按贸易部批准的各专业总公
司的调拨计划执行。因市场急需、临时性的商品调拨,由专业总公司根据贸易部的
指示开出调拨单,方能进行。如1950年春,山东省部分地区春荒较为严重,经报请
贸易部批准,由省粮食公司负责接收从东北调进粮食5000万斤,保证了城市和灾区
的粮食供应。同时,根据物资大调拨的制度规定,全省对粮、油、盐、棉、纱、布、
糖等重要物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中特别对粮食、纱布等,当物价暴涨时,有
计划地集中抛售,以回笼货币、平抑物价。随着市场情况的好转,1953年起,根据
中央指示,废止了物资大调拨制度,实行商品分级管理,业务往来实行合同制。各
二级站和独立核算的批发、零售企业,互相之间都是买卖关系,通过定期的商品供
应会,自上而下分配主要商品货源数量和自下而上地选购一般商品,签订购销合同,
按合同组织购销业务活动。
  (二)推行经济核算制
  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逐步好转,商业部贯彻中财委《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
产核定资金的决定》,确定实行经济核算制。山东省国营商业于1953年废止了贸易
金库制度,实行“建站核资”,普遍推行了经济核算制度。通过实行经济核算制,
扭转了国营商业过去只管商品流转,不管费用高低的思想,提高了国营商业的经济
效益。
  (三)确立与供销合作社的分工体制
  国营商业与供销社商业在“一五”计划时期,进行了三次较大的分工调整。
  第一次是按商品分工。为解决国营商业、供销社商业之间交叉经营所带来的矛
盾,山东省认真贯彻执行了1953年12月5日中财委批转商业部、中华全国合作社联
合总社《关于划分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对工业品、手工业品经营范围的共同决定》,
正式确立了商品经营分工:国营工业产品的加工、订货与批发,由国营商业办理;
对私营工厂,由国营商业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加工、订货和收购推销的措施,促
进其向国家资本主义的道路发展;对手工业,由供销合作社供应原料,推销产品,
促其向生产合作化的方向发展。通过按商品进行分工,解决了交叉矛盾,加强了“
国合”商业之间在收购商品的计划性和产购销之间的衔接结合。
  第二次是按城乡分工。根据1954年7月24日中财委《关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城
乡初步分工的决定》,山东省国营商业、供销社明确了城乡分工:城市市场的领导,
公私营商业比重的掌握,价格的统一规定和对私营商业的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农
村市场的领导,公私经营比重的掌握,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的执行和对私营商业的
改造,由供销合作社负责。根据城乡分工原则,山东各城市、工矿区的消费合作社
移交国营商业经营。
  第三次是按商品分工与城乡分工进行结合调整。由于形势的发展变化,山东省
和全国一样,“国合”分工出现一些新矛盾,其中突出的是工业品批发与零售、副
食品收购与供应不便结合。中共中央于1955年4月12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
领导、改造私营商业、改进农村购销工作的指示》,要求国营商业把更多的注意力
放在批发方面,并负责市场的统一领导。商业部与供销社分别召开会议研究贯彻。
国务院于同年8月24日批转了两个会议的报告。明确分工内容是:农业生产资料、
土产原料、日用陶器、日用杂品、中药材、干鲜果品、干菜等,由供销合作社采购
批发,其他工农业产品由国营商业采购批发;百货、花纱布、专卖公司设到大多数
县城,五金、交电、化工、医药、石油、煤建等公司一般只设到市,国营商业不在
县城设批发站的由供销社设置;零售业务及对私营商业的改造,仍按城乡分工。山
东省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了部分经营机构调整交接。1956年,为促
进工业品下乡,山东国营商业在县城较普遍建立了工业品批发机构,有的县下伸到
重要集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