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投资与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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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商业基本建设的投资渠道和项目管理,大体分为两个时期,1952~1964年,
实行由商业部按照国家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指标,对本系统实行统一分配集中管理
体制。在此期间,由于商业建设项目点多面广,零星分散居多,待批时间长,影响
工作,商业部于1953年下达的《国营商业零星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凡金额在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旧人民币)的单项建筑及设备购置均属零星
基本建设的范围,投资包括在给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指标之内,中央不另拨
付;由建设单位在核定的限额内提出具体项目,报商业厅批准,由专业银行支付。”
1954年,为了扩大商业基本建设投资来源,弥补资金不足,确定“凡使用年限在三
年以下,每平方米造价不超过30万元(旧人民币)的固定资产,可在不增加流转费用
的限额内,由预付待摊费用解决。”从此,商业企业建设的简易仓库、货棚、草房
等即从基建投资计划中划出,以“简易建筑”项目列支。1955年将基建投资分为:
投资在30万元以上者为限额以上项目,由商业部按项目分配投资;不足30万元者为
限额以下项目,按专业公司和省市“切块”下达。1956年,商业部为了加强冷藏库、
石油库建设和管理,将“两库”建设的投资由部安排管理。1958年,商业部根据国
家对基本建设管理权限的变动,将大部分基建项目下放到省。1961年,商业部将国
营商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中型和小型两类,凡1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和投资300
万元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为大中型项目,并按其隶属关系管理,即部直属项目由部
审批,属地方项目由省审批。1963年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管
理办法,投资规定为属中央管理的项目由商业部安排,属地方管理的项目由商业部
提出意见,国家计委直接下达给省。以上各项管理办法都是在国家统筹安排下由商
业部集中的管理体制。1965年国家为使地方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基建投资和项目,将
国营商业等19个非工业部门、地方性较强的建设项目和投资指标直接下达给各省、
市统筹安排,商业部只安排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和全国储备用的冷藏库、
通用仓库、战备用的石油库(即“三库”),同时,将基建投资全部改为按建设项目
进行分配。从此,实行部与省分级管理体制,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1970
年中央提出反对“条条专政”,商业部将所管大中型项目连同财务预算下放给地方,
因下放时间过急,地方缺乏必要的准备工作,又将大中型项目改为“部暂管项目”。
将原代管地方项目改为“部建议安排地方项目”,1978年始将大中型项目分为“部
直属项目”和“部直供项目”。至此,国营商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正式分为两大
类,即由商业部直接规划建设的较大型项目由部管理,一般项目由地方管理。
  山东省商业系统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投资管理,严格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各个时期
的管理规定。其资金来源大致分为三个时期,1952~1957年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
1958~1978年由国家财政和省财政以及商业系统内自筹三部分组成;1979~1990年
投资来源和方式有了较大改革,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管理办法,扩
大了企业自筹资金来源,商业厅为支持冷库建设,筹集专用基金,有计划的按贷款
方式贷给冷库建设单位周转使用。
  1952~1990年山东省商业厅系统由国家基建拨款和省统筹投资共66662万元。
见表6-2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