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活福利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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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国营商业系统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性补贴,计有冬季取暖补贴、粮价补贴、
副食品价格补贴、交通费补贴等等。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1957年,根据国务院规定,发给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
补贴数额一律按职工(包括学徒工)本人工资4%计算。山东省的济南、青岛、淄博、
枣庄、烟台、潍坊、济宁、德州等地企业单位职工宿舍取暖期为三个月,每人每年
补贴7.50元,县城和乡镇企业职工不发。1959年,根据省劳动局规定,将职工取暖
补贴标准修改为:职工与家属同居的职工每人每月发给3.20元,住集体宿舍的单身
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原煤3市斤,均按三个月计发。1978年,根据省财政局、劳动局
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取暖补贴标准改为每人每月4元,全年按三个月计发共
12元(包括退休职工、学徒工和工作满一年的临时工、合同工)。1989年,根据规定
将职工冬季取暖补贴修改为每人每月8元,全年按三个月计发共24元。
  粮价补贴。1978年根据省革委、计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
的联合通知规定,从1978年11月份起发给国家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吃商品粮的临
时工、合同工的粮价补贴,每人每月一律按2元的标准发给。1980年,根据省计委、
物价局、劳动局、财政厅《关于提高工资区类别冲销粮价补贴的通知》规定,以本
人1979年10月份的标准工资额为准冲销粮价补贴,即:标准工资额在50、80、100、
150、200、285元以下的分别冲销0.10、0.20、0.30、0.50、1.00、1.50元,标准
工资额在285元以上的全部冲销。
  副食品价格补贴。1979年由于调整猪肉、牛肉、羊肉、禽、蛋、蔬菜、水产品、
牛奶等8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根据规定,从11月1日起,给职工以副食品价格补
贴(包括退休职工和学徒工),每人每月5元。1988年由于调整肉、蛋、蔬菜、食糖4
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根据省府决定,从5月1日起对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事业单
位的固定工、计划内临时工、离退休人员给予副食品价格补贴,全省统一定为:省
辖市(包括县级市)每人每月10元(回族12元),县城乡镇每人每月8元(回族10元)。
  交通费补贴。从1965年起,在济南、青岛、淄博、烟台等4城市对上下班距离
10华里以上的职工实行上下班交通补贴。补贴标准,乘车的补贴月票费的60~70%,
骑个人自行车的每月发给修理费1元。1975年交通补贴的范围扩大到全省的市、县,
补贴标准改为乘公共汽车3站以上的,月票费个人负担1.5元,其余部分由工作单位
补贴;骑个人自行车在4华里以上的,每月发给修理费1.5元。1989年根据省劳动局
规定,对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的,每月发给的修理费由1.5元修改为每月发给5元。
同时,根据省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交
通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执行。
  此外,还有书报费、独生子女费、夏季防暑降温费等生活福利性津(补)贴。
1990年,全省商业厅系统全民所有制单位全年共发给职工各种津贴总额为9221万元,
占工资总额55491.9万元的16.62%,比1981年增长352.15%;人均津贴309.89元,
比1981年增长26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