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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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营商业系统的职工奖金制度,是从建国初期实行的物质奖励和50、60年代实
行的跃进奖、年终奖、综合奖(附加工资)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建国初期,国营商业企业建立了劳动竞赛、增产节约等单项奖励制度,对年终
评出的先进个人,先进集体一般都发给口杯、面盆、钢笔、笔记本等奖品,以资鼓
励。资金来源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
  1956年10月,根据商业部制定的《商业部系统合理化建议奖励试行办法》,在
国营商业企业中推行了合理化建议奖,其奖金数额视该建议被采纳后所产生的经济
或社会效果,酌情奖励。
  1958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给职工跃进奖金的通知》精神,实行跃
进奖励制度,对劳动积极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企业固定职工,年终发给一次性
跃进奖。年奖金额按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2提取,人均奖金20元左右。到1960
年由于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所有奖励形式全部停止。
  1963年,根据商业部关于建立经常性奖励制度的通知,全省实行综合奖励制度。
奖金率以独立核算企业为单位计算,商业、饮食服务业业务人员按职工月平均标准
工资总额6%提取,生产加工企业按7%提取,机械加工企业等按8%提取,各类管
理和服务人员按5%提取。1966年11月改综合奖为“附加工资”,凡企业的正式职
工都改行附加工资制度,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6%提取,随同工资按月发给职工。
1979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规定提出,要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附加工
资。在这次升级中,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升一级增加的工资多于5元的,应将其超
过5元的部分冲销附加工资,未能冲销掉的附加工资和这次不升级的职工的附加工
资,在以后增加工资时再冲销,直至全部冲销完为止。没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和新参
加工作的职工一律不发给附加工资。1978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
资制度的通知》规定,在部分商业企业中,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企业在全面
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奖金总额(包括附加工资在内)的提取比例,按照职工标准
工资总额的10%提取(人均每月少于3.5元的,按3.5元提取)。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
企业和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服务行业,计件超额工资和提成工资的部分控制在这些
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20%以内。不实行上述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发给职
工一次年终奖,奖金总额按本单位固定职工人数平均每人10元提取。
  198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发放奖金要
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在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增加的前提下,发放奖金
可以不“封顶”,全年发放奖金在两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免征奖金税,两个半月
以上的,按增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这一年全省商业职工人均奖励125.76元(
相当于1.71个月的人均标准工资额),其中:商业企业134.00元,饮食业70.16元,
服务业56.15元,加工企业133.6元。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
规定》,对企业超额累进奖金税率作了新的规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四
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四个月的超过部分,按增额累进办法征收奖金税。这一
年全省国营商业职工人均发放奖金129.01元(相当于1.59个月的人均标准工资额),
其中:商业企业136.44元,饮食业95.59元,服务业85.4元,加工企业135.42元。
分别比上年增长1.76%、36.25%、52.08%和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