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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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时工资。工资数额根据职工的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计算。在商业企业实行计
时工资制的,主要是商业业务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加工企业
的工人。截止1985年底,实行这种工资形式的职工占91.63%,到1990年占95.13%。
  计件工资。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件计发劳动报酬。商
业系统主要在鞋帽服装加工、钟表修理服务、搬运装卸工人等适合计件工种的工人
当中实行。1985年约占职工总人数的8.37%,1990年占4.87%。
  提成工资。在50年代,服务行业(主要是理发、浴池、旅店业)已经施行。其办
法是按营业额比例四(公)六(个人)分成,按纯利润提成比例三(公)七(个人)或二(
公)八(个人)分成。该办法由于不够完善,影响国家积累和忽视服务质量,一度停
止执行。1980年,省商业厅、劳动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转商业厅《关于试行国营商
业扩大自主权的意见》和过去实行提成工资的情况,下达了《关于在国营饮食服务
行业试行提成工资的联合通知》,规定了统一的提成办法。一般按标准工资的80%
作为固定工资,其余部分作为活工资。活工资的提成率,按企业经营好坏、实现利
润多少分别确定。每人每月提供利润20元和以下者,提成率为50%;超过20元者共
分6级,按各级的提成率累计提成。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1985年后,国家对企业逐步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职工工资的增长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而定,国家不再安排企业职工的工资调整。到
1990年底,全省商业系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有1069个,占商业企业总数的69.
3%;职工175902人,占职工总数的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