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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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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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商业部颁发的《国营商业企业仓库消防管理制度试行办法》,对仓储
消防安全组织、设施管理、人员配备、消防检查等作了规定。商业厅在贯彻意见中
要求各市、地商业企业要认真落实,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在此后几年内,
百货、五交化、烟酒、纺织、石油、医药等行业均制订了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细则、
守则,执行较好。1979年商业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安全工作会议纪要》
,制定下发了《商业部门安全工作十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以防为主”的方针,
要求做到人身、商品、设施三安全,提出了防火、防盗、防特、防中毒、防工伤事
故、防自然灾害、防漏跑混油、防危险事故、防商品霉变、防设备损坏和交通事故
“十防”要求。1980年底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下达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81年山东省公安厅、省经委、商业厅、供销社制定下达了《山东省商店(场)消防
安全管理试行规定》,共六章三十二条,侧重强调商店(场)必须认真贯彻“以防为
主,以消为辅”的方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落实各级责任制。
  山东省商业系统在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中,突出的问题是治理整顿“大杂院
仓库”。自50年代至70年代末,基层商业单位由于通用仓库、办公室、职工宿舍严
重不足,致使不少单位一处仓库多家使用,办公场所与库区混在一起,有的职工家
属在库内居住,造成部门多,管理乱,宿舍、库房不分,出入人员繁杂,一处仓库
几处冒烟,事故隐患十分突出。虽多次强调治理,但因资金不足和“文化大革命”
的冲击,一度进展不大,1979年统计,全省商业系统共有县以上仓库932处,其中
程度不同的“大杂院仓库”达440处。为了加快治理进度,商业厅在1981年召开的
商业系统安全工作会议上重点提出,各地要统一检查、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在三五
年内把“大杂院仓库”改造好。之后,在市、地商业局的督促帮助下,工作进展较
快。至1984年,全省治理整顿“大杂院仓库”280处,且质量较好,受到商业部表
扬。同时,全省统一部署了安全消防设施的建设,添置了消防栓、消防泵,济南、
青岛储运公司、部分石油二级站、化工危险品仓库购置了消防车,建立了专职消防
队(班),青岛沙岭庄仓库设置了高压罐,部分市、地批发仓库设置了烟雾报警和自
动喷淋消防设施。至1990年底,各市、地、县(市)级批发仓库和大中型零售场(店)
均按要求,相应地配备了消防器材,具备了一定的消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