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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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商业厅于1953年本着储运企业不赔不赚的经营原则,制定了《仓租收费
暂行标准》,每平方米日租费为0.06元。1966年改为按综合吨计收仓租,即商品毛
重达到1000公斤而体积不足2立方米者按重量吨计租,商品体积已达2立方米而重量
不足1000公斤者按体积吨计租,收费标准基本未动。1980年根据“收支平衡,略有
盈余,以库养库”的原则和部分仓储设施涨价情况,适当提高了仓租收费标准,将
商品分为4大类,最高者日/吨仓租0.08元,低者0.05元,系统外者按标准加收10%。
1984年根据市场开放和储运企业管理体制变动情况,决定把仓租、运输收费标准下
放,由市、地商业局与储运企业根据当地库房、运输设施情况研究确定,为防止提
价过高,地区差价过大,原则规定日/吨仓租为0.10元,最高0.13元。1990年,省
商业厅根据商业部下达的《关于发布商业、供销系统仓储收费管理试行办法》和《
关于商品运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召集市、地商业局对各储运企业就现行
仓租、运输收费标准和实际费用成本作了详细核算,其仓租收费在0.10~0.25元,
运输收费极不一致。由于储运设施价格、税款、费用、人员工资等均比1985年前增
长2~3倍,致使储运成本大幅度增加,经核算日/吨商品成本为:济南、烟台、淄
博市为0.4元,青岛、潍坊、德州为0.32元。之后,省商业厅会同省物价局颁发《
山东省商业系统仓储运输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确定了分地区指导性收费标准和管
理原则,确定日/吨仓租为0.25~0.35元,运杂费共6项,每项每吨商品最高收费标
准3~5元。至此,山东省商业系统储运收费标准始基本统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