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批零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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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的商品批零差率,同计量单位相联系。中药材采取“十两”(16两秤)够
本,批零差率60%左右;百货、五金业凡批发以“打”(每“打”12个)为计量单位
的,批零差率20%;小商品批发以“罗”(每“罗”144个)计量,批零差率44%。
零售商除考虑计量单位外,还要根据不同行业的市场供求情况灵活掌握,粮食10~
14%,棉布12~15%。
  建国后,国营商业批零差率掌握偏小。1952年11月,根据中央《关于调整商业
的措施》,将批零差率由8~10%扩大到10~18%,其中粮食扩大3%,布匹4%,
百货5%,并具体制定了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化工、烟酒糖茶等90种(类)
的商品批零差率。1954~1955年,又对原来安排偏紧的批零差率进行调整,44种化
工商品比原定批零差率扩大3%左右,扩大后为15~17%;99种小百货、文化用品
扩大3~5%,差率为18~20%。1955年4月,商业厅制定320种小商品批零差率,差
率为18~25%,同年5月制定22种主销农村的五金工具批零差率,差率为10~17%。
1976年5月,将五金、交电商品的批零差率进行简化合并,少数品种(扩大机、电视
机、电子管收音机等),实行批零一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