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区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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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前,私营批发商业掌握的地区差价偏宽。1949年后,国营商业对工业品地
区差价,一般掌握小于私营批发商业,但仍有一定利润。1952年执行华东物价会议
决定的直达地差,因差率偏紧,影响商品正常流通。1953年1月,对百货、文化用
品、针纺织品地区差价,大中城城间未动,将中小城城间划为三种市场类型,分别
调整为:百货类2~4%,4~7%,7~10%;布匹1~3%,3~5%,5~8%。因调
整后的地区差价偏宽,出现国营批发比重下降,为此,同年4月与10月,进行两次
修改,缩小1~2%。1956年6月,全国物价会议根据私营批发商业已被代替,地区
差价偏紧的情况,确定了符合社会主义经济核算的地区差价,全省定为大中城城、
中小城城、城乡三个环节,地区差价构成为运杂费加综合差率(包括商品在途经营
费、利息、损耗、利润)。大中城城间百货、文化用品、针棉织品综合差率3~5%,
五交化商品2~3%;中小城城百货、文化用品、针棉织品1.5~3%,五交化商品0
.5~2%;城乡间酌加运杂费。1966年12月,根据中央指示,缩小沿海同内地、城
市同农村的差别,将百货、文化用品小城市及农村市场地区差价稍加缩小,同时将
原来加运杂费再加综合差率的计算方法简化为按“牌牌差价率”(即牌价与牌价之
间的差价率)计算。1976年5月,又对五金、交电商品的地区差价进行了调整(自行
车、晶体管收音机、无线电元件未动)。同年9月,还调整了糖酒小食品的地区差价。
  由于工业品地区差价偏小,按牌价倒扣的调拨作价形式,一直是工业品地区差
价不足的补充。工业品内部调拨作价办法规定:一级站对二级站,百货商品倒扣6
%,五交化商品倒扣8%(化工商品后改为供应价);二级站对三级批发,百货商品
倒扣4%,五交化商品倒扣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