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销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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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副产品。在农副产品购销差价的掌握上,一直遵循“巩固工农联盟”和有利
于发展农业生产、稳定销价的原则。1952年国营公司开始经营猪肉时,毛(活猪)白
(白条肉)差率掌握在70%。为扶持农民养猪,1957年在上调生猪购价时,将毛白差
率缩为63%,1959年后缩小为55%,此后,一直保持了这个差价率水平。1985年取
消生猪派购实行议购议销,食品公司仍然按微利原则掌握毛白差价。
  1955年国营公司最初经营蔬菜时,济南、青岛调入的大白菜,购销差价掌握在
50%左右。1957年实行包销后,购销差价全省平均秋菜缩小为26.44%,春夏菜为
21.85%,经营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
  工业品。建国初期,国营商业对私营工业实行加工订货办法。开始时,对成本
调查不够,工缴货价偏高,私营工业获利过多。据1953年在济南、青岛两市调查,
缝纫机、工具、自行车胎等,私营工业利润高达130~315%。为此,商业厅于1953
年7月制定了《加工工缴与包销订货价格的原则及职责权限试行办法》,1954年10
月又制定了《关于掌握省内工业产品加工工缴费与进货价格的工作方案》,规定私
营工业的年利润率,按中央指示在10~30%左右的原则掌握。私营工业实行公私合
营后,自1957年起,改按国营工业产品作价办法执行。
  国营工业产品作价,一直执行工业利润大于商业利润的原则。1966年后,原材
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为保持物价水平的基本稳定,销售价格上调幅度有时
小于出厂价格上调幅度,因而使商业进销差价逐步缩小。主要工业品进销差,纺织、
百货商品一般在12%以上,五交化商品在15%以上,后来分别缩小了2%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