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物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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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国营商业遵照“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结合各个不同历史时期
的具体情况,采取各种措施,保持了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建国初期,山东曾发生两次物价大波动。第一次是1949年11月,因受全国物价
大波动的影响,山东省从临清发生的投机商大量抢购棉花、囤积物资开始,引起物
价上涨,很快波及全省,一些主要物资,如棉花、棉纱、棉布、小米、玉米、大豆、
面粉、火柴等,11月比10月均上涨3倍以上。国营公司从11月25日起在加强纱布、
粮食市场管理的同时,大量抛售物资,使市场物价很快回落,至月底已下降70%。
第二次物价大波动是在国家财政收支尚难平衡的情况下,由于货币发行量大,加上
1950年2月6~13日国民党飞机连续13次袭击上海,造成工厂停工,纱布减产,投机
商乘机抢购,囤积物资,引起物价上涨,很快波及山东各主要城市。据济南、青岛、
徐州、烟台、德州、潍坊6城市25种主要商品价格统计,1950年3月比1949年12月上
涨1.23倍。政务院于1950年3月先后颁布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
和《关于统一全国国营贸易实施办法的决定》,使国营商业较快地掌握了左右市场
物价主要商品的大量货源。根据国家财委统一部署,采取紧缩信贷,发行人民胜利
折实公债,统一全国重要物资调度,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等一系列措施,从4月份开
始物价涨势回落,并逐步趋于基本稳定,扭转了恶性通货膨胀的局面。全省零售物
价指数以1950年为100%,1951年为110.2%,1952年为110.8%,实现了市场物价
的基本稳定。
  通过打击投机倒把,国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三反”、“五反”运动以后,
私营商业经营萎缩,公私经营比重发生了显著变化。为了发挥私营商业有利于国计
民生的积极作用,根据上级规定,于1950、1952年两次调整公私关系:国营商业让
出部分商品经营阵地;扩大加工订货,收购包销;适当扩大商品的地区差价、批零
差价。使私营商业能够在守法经营活动中获得合理利润,防止了因经营困难出现歇
业倒闭现象。调整后,私营商业零售额有了明显的上升。

二、“一五”时期
  全省国营商业遵循“继续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强化物价管理,运用
价格政策,促进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私营批发商业采取排挤代替政策,
于1953年4月与7月,两次紧缩地区差价,使其难以贩运。如20支棉纱,上海至青岛
地区差价仅2.04%,比流通费用还低0.13%。同时,自8月1日起,恢复私营商业的
批发税后,限制了私营批发商的贩运经营。据济南、青岛、烟台、潍坊4市统计,
国营纱布的批发比重1953年6月份为58.4%,12月份上升到94.55%。对私营零售商
业,通过公私合营、经销、代销等形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轨道,对经销商品,按
批发价供货,规定其执行国营零售牌价,以批零差价控制其毛利率,代销商品给予
一定手续费。国家通过控制批零差价、手续费和供货额度,使其保持适当的经营利
润。
  1956年在全面调整职工工资期间,从7月份起冻结物价。全省零售价格总指数,
1957年比1952年上升9.4%,其中副食品上升30.5%,日用工业品仅上升1%,文化
用品和医药品分别下降11.6%和12.8%。

三、“二五”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
  1958年5月,全国物价会议提出的物价方针是:“在继续稳定物价的基础上,
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和经济发展中出现的不合理价格,积极地、有步骤地进行调整。”
秋后全国掀起“大跃进”高潮,在“高指标,大计划,浮夸风”的影响下,上述方
针政策基本未得到贯彻。1959年,市场供应全面紧张,引起物价上涨。1961年比
1957年,全省职工生活费用指数上升7.8%,其中副食品类上升34.3%,肉禽蛋类
上升34%。集市贸易价格平均高于牌价3.27倍。为控制物价上涨,在价格政策上采
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1、稳定18类商品价格。1961年9月,按照中共中央决定精神,对人民生活必需
的18类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稳定在当时价格基础上,不许变动,由于原料
成本提高,生产和经营发生亏损,由国家给予补贴。18类商品是:(1)粮食,(2)棉
布,(3)针棉织品,(4)絮棉,(5)食盐,(6)各种布面鞋,(7)酱、酱油、醋,(8)肉
鱼的定量供应部分,(9)食油的定量供应部分,(10)食糖、糕点、糖果的定量供应
部分,(11)大宗蔬菜,(12)火柴,(13)煤炭,(14)煤油,(15)文具、纸张、课本、
书报杂志,(16)主要西药,(17)搪瓷制品、铝制品、橡胶制品等由国家供应原料的
日用工业品,(18)房租、水电、交通、邮电、医疗等费用。18类商品占城市居民生
活费支出的绝大部分,因而在国家困难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了职工和城市居民最
低生活的需要(18类商品中不属于商业部门主管的有粮食、食油、西药、房租水电
费用等4类)。
  2、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销售。在市场商品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定
量供应的商品定额很低,为了回笼货币,使持币者在定量供应以外能够买到东西,
从1961年3月开始,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在全省专署驻地城市,先后对糖
果、糕点、酒、卷烟、饭馆炒菜、自行车、钟表、针织品等实行高价敞开供应。软
糖每500克5~6元,硬糖4~5元,饼干6元,桃酥5.40元,蛋糕7.20元,高价饭馆的
综合毛利率一般掌握在60~70%。1962年4月,对自行车、手表、白酒、露酒、针
织品、砂糖等商品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其价格一般比平价高3倍左右。自行车,以
天津产飞鸽牌标定男车为准,全省每辆售价为650元,比平价高500元左右,其它型
号牌号的自行车,都与飞鸽牌自行车按比价相应提高。
  3、提高部分主销农村的小商品价格。为发展小商品生产,满足农村市场需要,
于1962年提高了11种主销农村的小商品价格,提价幅度50%以内的有烟斗、墨水、
滴滴涕杀虫剂等,提价50%~100%的有毛笔、顶针、花线绳等,提价1倍以上的有
缝衣针、十滴水等。
  1962年秋季农业生产回升,经济状况开始好转,实行高价敞开供应的一些商品,
逐年降价,至1965年已全部退出高价恢复平价。1965年底,集市贸易价格与国营牌
价之比是146.5∶100,基本恢复到了1957年牌、市差价水平。在物价日趋稳定的基
础上,对部分商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65年全省零售物价指数比1962年降
低4.44%,其中蔬菜降低44.2%,肉禽蛋降低8.3%。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为了稳定市场,稳定物价,中共中央、国务院1967年
8月20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
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其中对物价问题确定“切实加强物价管理,
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城乡差价一律放在文化大革命后期处理”。全省于1967年8
月下旬起,全面冻结市场物价。由于冻结物价时间达10年之久,使商品价格背离价
值、供求脱节的矛盾更为突出。这一时期的全省市场零售物价指数,基本保持在“
文化大革命”初期的水平上。

五、改革开放新时期
  在贯彻物价政策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从拨乱反正、整顿物价秩序入手,
加强物价纪律,落实物价政策;二是从1979年起,集中解决历史遗留的突出不合理
商品价格;三是加强物价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禁止乱涨价,为价格总体改革提供
良好条件;四是1988年后,在物价指数上升过大时,对已放开的电冰箱、自行车等
商品价格,临时实行提价审报制度;五是建立价格信息联系体制,分地区培训物价
人员,以提高企业自主定价、调价、管价和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