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物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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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上官方不具体管理物价。清朝地方官府,每年对市场稻米、小米、谷子、
高粱、小麦、黄豆、黑豆7种粮食成交价格进行调查,上报省布政司,由巡抚报奏
清廷,作为体察年景丰歉,掌握田赋之参考。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
建社会,仍属于闭关自守型的自然经济,无特大自然灾害,市场物价基本平稳。辛
亥革命后,山东省内处于军阀混战和帝国主义军事、经济入侵的前沿,商品价格形
成直接受到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兴衰的影响,但价格水平尚处平稳。1925~1928年,
军务督办兼省长张宗昌统治山东期间,横征暴敛,滥发“三票”(奉票、军用票、
公债券)数千万元,造成通货膨胀。以历城县13种主要生活用品零售价格计算,
1926年比1919年上涨达77.35%。1928年以后,国民党山东省政府由实业厅负责掌
管物价事宜,财政厅参与监督。此时,社会秩序渐次安定,物价日趋平稳。据《山
东省工农产品比价调查资料》记载,临沂、泰安、益都、莱西、北镇、临清、菏泽
7个农村市场(下同)8类40余种工业品的零售价格指数,1932年比1930年下降0.77个
百分点;4类24种农产品收购价格下降6.52个百分点。1933年中美“麦棉借款”协
定签订后,美国剩余物资大量涌进,造成农产品价格下跌,1933年比1932年降低13.
84个百分点。1935年11月4日国民党政府废止银元,发行法币,引起物价上涨,
1936年比1935年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13.08个百分点,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上
升16.87个百分点。
  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军实行物价统制管理,伪山东省公署在济南成立“物
资物价统制委员会”,对面粉、火柴、煤炭实行统制价格。1942年7月,伪省公署
转颁《华北物价紧急对策纲要》,对39种商品规定了“适当价格”。由于生产遭到
破坏,社会物资匮乏,物价仍然连年飞涨。据济南市17种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计算,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比1937年物价上涨1162倍。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未设物价机构,重要物价法规由省政府颁布,商品
价格由各同业公会协商议定。在国民党统治的三年中,由于滥发货币,造成物价惊
人暴涨。1948年8月,济南11种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较1937年上涨达1489万多倍。
而解放区民主政府重视物价问题,由工商管理局负责调节物价事宜,组织公营商业
对粮食等主要农产品,在价格低处收购、高处抛售,抑制了物价大波动,如解放区
临清,1947年12月比当年1月,小米价格上涨1.16倍、小麦1.38倍、棉布0.95倍、
食用油1.75倍,而同期国民党统治的天津市,则分别上涨达20.8倍、12.15倍、11
.09倍、20.9倍。
  建国后,山东省人民政府商业厅负责管理全省市场物价。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了物价机构,协调有关各方,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保持了物价的基本稳定。据统计,
以1950年为基期,全省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总指数到1990年共上涨2.23倍,在这40年
中平均年递增2.03%。每10年的物价总指数和平均年递增递减变化是:以1950年为
100%,1960年为122.5%,50年代平均年递增2.05%;1970年为120.8%,60年代
因前期经济情况逐步好转,取消高价和后期冻结物价,年平均递减0.10%;1980年
为124.2%,70年代平均年递增0.28%;1980~1990年物价涨幅较大,平均年递增
达6.04%。改革开放以前,由于长期以来对市场商品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管理体制,
管得过死,集中过多,不利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市场的繁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认真贯彻改革开放政策,积极推进价格体制改革,逐
步放开了商品价格,恢复了企业定价权,改变了价格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和部分商品
价格背离价值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