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统收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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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国家在企业财务方面基本上是实行“利润全部交,花
钱向上要”的统收统支的办法。1950~1957年,国家规定国有企业的利润全额上缴
财政,发生亏损,由财政全额拨补,企业所需固定资产投资,逐级上报,国家统筹
安排。1950~1957年,全省国有商业共实现利润69570万元,而在此期间国家拨给
的基本建设资金仅为2286万元,占利润的3.29%。“一五”时期实行的企业奖励基
金制度,也可从利润中提取,但数额很小。1953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企业完
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可从实现的计划利润中提取1%,从超计划利
润中提取8%的奖励基金(后因企业之间利润悬殊较大,一律改按职工工资总额3.5
%,最多不超过5%提取),用于企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职工集体福利设施,
以及对个别职工特殊困难的补助等。
  1958年,商业部根据党中央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关系
的指示精神,经财政部同意,通知试行商业企业利润分成办法。企业分成比例,一
般占利润总额的3%左右。分成利润的使用范围,除包括“一五”期间的企业奖励
基金外,还扩大到简易仓棚和四项费用(零星基建、技术改造措施、安全劳动保护
和新产品试制)的开支。但这办法未及执行就发生“大跃进”,进而贯彻“八字”
方针,减少了企业分成比例。特别是60年代初,国家为安排好市场,回笼货币,对
少数商品实行高价销售,财政部规定其利润全额上缴国库,企业不参与分成。山东
自1961年2月~1965年7月恢复平价供应,5年销售高价商品实现利润32368万元,占
同期平价商品利润104377万元的31%。因此,1958年商业部下达的商业企业利润分
成办法,实际无多大效果,遂于1967年停止。“文化大革命”中,1969年取消奖励
基金。当时,根据统一规定,为保护职工利益,把企业从利润中按工资总额3.5%
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同原从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金(工资总额2.5%)、职工医
药费(工资总额5%)合并为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的比例,统在费用中提
取。这样,就使企业的财务又恢复到国家财政统收统支的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