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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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国后,由于国家集中发展工业和基础设施,作为第三产业的商业的物质技术
基础发展缓慢。80年代后,国家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商业固定资产有了较快增长。

一、固定资金来源及固定资产的增长
  国营商业的固定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是:国家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更新改造资金、
企业利润留成、银行的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50年代,商业固定资金来源主要
依靠国家基本建设拨款,折旧基金及变价收入全部上缴财政。1958年实行利润留成
办法,但额度小,使用范围仅限于每平方米造价20元的简易仓棚和零星基本建设支
出。1967年折旧基金不再上缴财政,留给企业,准许主管部门集中调剂使用。1981
年起,国家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为贷款的制度,即“拨改贷”,实行基本建设贷款
后,企业可从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得利润陆续归还,利率为年息3%。1984年国务院
规定,由工商银行在计划内安排商办工业的技术改造贷款,对偿还贷款有困难的项
目,由有关部门给予贴息。1990年末全省商业系统拥有固定资产295442万元,比
1950年的4190万元增长近70倍。40年期间,国家拨给商业部门的基本建设资金为6
.07亿元,从利润留成中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12.7亿元,1990年末全省共占用银行
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款66304万元,占同期固定资产的22%。80年代,商业部
门解放思想,增强市场竞争意识,采取负债经营,利用贷款扩大和改善营业设施,
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增加了国营商业的发展后劲。

二、固定资产标准的划分
  建国初期,国家规定土地、房屋(营业室、办公室、仓库、厂房、宿舍)、机器
设备不论价值大小都属固定资产,其它物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200元
以上的属于固定资产。1956年11月1日起,物品的单位价值标准提高到500元,1989
年提高到800元,对原有的固定资产不按新标准调整,1960年1月起,土地不列入固
定资产。
  对苫垫用物资器材、劳动用畜、非机动车、酒罐、酒池、腌制池、仪器设备、
玻璃器皿等,不作为固定资产,作为低值及易耗品管理。

三、折旧基金管理
  折旧基金的提取,商业部门主要是采用平均年限法,建国初期,贸易部规定实
行单项折旧,即按每项固定资产分别确定折旧率。在执行中企业为简化计算,将性
能、结构和使用年限相近的固定资产加以归类,采用分类折旧的办法。“文化大革
命”期间简化为综合折旧,全省商业企业按3%的折旧率,商办工业按4%折旧率计
提折旧。1975年起提高折旧率,商业企业为4.5%,商办工业为5.5%。1989年起,
财政部规定,改综合折旧办法为分类折旧办法。建国以来在折旧基金的帐务处理上
一直是采取冲减固定基金办法。

四、大修理基金管理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定期维修和保养的资金需要,50年代初即实行大修理基金制
度,执行的行业为冷藏加工和仓储运输业,1963年起扩大到大型商场和大型商办工
业。1973年,停止提取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需要维修时,由企业编制预算,经主
管部门批准后,列商品流通费和成本开支。1974年,又恢复大修理基金办法,执行
的行业为冷藏加工、独立核算的生产加工企业、储运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取率为固
定资产原值的3%。
  1978年以前,国营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一律为无偿调拨。1979年起,财
政部规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