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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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年来,商业财务管理体制随着商业管理体制和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变革而变
革,经历过条条与块块、分权与集中的反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了以
调整企业与国家利益关系为中心的改革。
  建国初期,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国营商业机构,以总公司领导为主。总公
司对所属公司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在财务管理上采
用贸易金库制,实行财务统收统支。各级专业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企业,独立计算
盈亏,但各项经营活动都需按总公司批准的计划进行。“一五”时期,商业企业开
始实行经济核算制,财务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停止执行
贸易金库制。这一时期,仍以专业公司系统为主,经营成果由专业公司系统核算,
财务和会计报表以专业公司系统编报审批,商业利润和税收都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列
入中央财政预算。
  1953年1月,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决定在商业部系统推行经济核算制,山东各专
业公司系统开始建站核资工作。至6月底,全省除花纱布公司和食品公司两个系统
外,其余12个公司系统108个独立核算单位都先后核定了资金。企业核定资金后,
停止了统收统支的大回笼制度,实行独立经营,对外签订合同,在银行开立贷款帐
户,办理贷款和结算,实现利润就地缴库。这次核资工作,使企业步入企业化管理
的轨道。
  为了调整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关系,1957年11月以后,全省贯彻国务院
发布的《关于改进工业管理体制的规定》,一部分企业下放给地方管理,扩大地方
和企业财权。饮食服务业利润归地方财政收入,其它商业企业利润的20%归地方财
政,80%归中央财政,对企业实行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从利润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用于职工奖金和集体福利。
  1958年,中央在整个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上,采取了全面下放管理权限的做法。
商业厅撤销了省公司,改为专业处,县公司改为县商业局的经理部,全省商业行政
和企业实行“政企合一”。企业全部下放地方管理。随着商业机构、人员、商品购
销权限以及财政管理体制的下放,商业企业财务管理权限也层层下放。此时,商业
厅主要负责制定“统一会计制度”,汇总会计报表,管理商品预购定金,确定专、
市局利润留成比例,审批万元以上财产损失案件。一些实质性的财务管理权限均下
放到市、县管理。
  1962年4月,中共中央规定商业系统各级企业的资金归商业部统一掌握。商业
部直属企业的利润,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平价饮食服务业利润为地方财政收入,
其它企业实现的利润,实行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三、七分成(中央七成,地方三成)。
5月,国务院决定商业部系统恢复和建立各级专业公司,实行专业公司和行政部门
双重领导体制,财务管理上,对各专业公司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包括五金、交电、
化工、石油、医药、煤建公司,以总公司领导为主,资金由总公司统一管理,实行
专业系统核算;第二类包括百货、纺织品、糖业烟酒、食品公司,以商业厅领导为
主,资金由商业厅统一管理,省公司实行专业核算;第三类包括蔬菜、饮食服务、
仓储运输公司以地方管理为主。
  1970年,根据中央调整商业体制精神,改革全省商业集中统一管理体制。除石
油公司系统保留省公司条条核算外,各专业公司的二级站由省公司核算,其它商业
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取消了公司系统的条条核算。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至1983年以前,仍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除省石
油公司实行条条核算以外,各二级站和10个肉联厂由省公司核算,其它商业企业由
地方管理。1979年,省政府批转商业厅《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意见》,扩大了企
业6项权利:商品采购、财务、物价、人事、指标制定、资金使用,至此,改革已
不再是围绕条块管理权限的转移,而是将属于企业自主经营的权利还给企业。1984
年,将二级站全部下放给所在地城市,省公司改为商业厅的管理处,1987年省厅各
管理处相继转为经济实体,成为独立经营的商业企业,财务上只负责汇总本系统的
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