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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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1956年,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归属山东省商业厅领导,主要在全省推行
公市制和对度量衡器的检定,对衡器制造业、贩卖业进行管理。此时兼营衡器的有
文教用品业、五金业、印刷业、委托业等。1951年扩大了度量衡的检定管理范围,
除对制造商的新衡器和民用旧衡器进行检定,并对兼营商户的度器包括直尺、卷尺、
折尺、三角尺、卡尺、地型尺、箱尺、测绳,衡器中的天平、砝码、簧秤以及量杯、
滴定管等液体量器的检查、检定。同年7月商业厅召开度量衡工作会议,确定在德
州、徐州、滕县、淄博、烟台、新海连6个重点城市建立基层管理机构,所需技术
人员和检定用器由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提供。1956年山东省度量衡检定所移交省科
委领导,后建为山东省计量管理局。商业计量管理工作,转为对系统内的衡器管理,
要求各单位做到计量准确,达到秤平、提满、尺码足的标准,每年统一组织检查检
定工作。1978年,商业厅科技处负责计量管理工作。1979年,商业部、供销总社、
国家工商局、轻工部、国家计量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计量管理工作的
通知》,山东省“五局一社”联合发文贯彻,加强商业职工的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做到买卖公平、计量准确,商店要设公平秤、公平尺,禁止使用失准量具。
  国务院于1984年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1985年颁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山东省商业厅及时组织了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
1987年,省商业厅会同省供销社、物价局、标准计量局印发的《关于推行新制液体
量提的联合通知》,强调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JJG19-85量提国家计量检
定规程;新的量提规程采用“以容定容”的计量方法,以体积单位升或毫升计量,
取代旧规程采用的“以重定容”。1990年2月根据商业部《关于在商业系统检查实
施法定计量单位情况的通知》,督促各市地商业部门在本年内全面完成向法定计量
单位的过渡,作好质量检查总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