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专酿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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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与酒类主营公司,对内是一套机构,对外是两块牌
子,既负责酒类经营,又负责专卖管理。1949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酒类专酿专
卖条例规定,任何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一律禁止酿酒。1957年前,酒类专酿专
卖管理比较严格。1958年“大跃进”中,市场出现混乱,酒类专酿专卖管理由削弱
到停止。1962年10月,根据省人委指示,恢复专卖管理机构,商业、轻工两厅联合
召开酒类专酿专卖会议,对酒厂和零售商进行重新登记,加强管理。1963年封闭
444处酒厂,审批了季节酒厂10处,保留国营酒厂116处,批准34处小厂为国营分厂,
酒类零售商发展到33639户。1964年,聊城、昌潍、济宁等地区加强清理工作,在
临朐县查处私酿严重的大队22个,对521个私酿户做了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
酒类专酿专卖管理放松,私酿私卖活动加剧。1974年烟台园艺厂以粉渣私酿含甲醇
过高的白酒5500公斤。即墨县臬王公社有2758户私自酿酒,占该社总户数的30%,
普集公社有40%的户私自酿酒。平邑县一公社养羊厂,常年用饲料粮酿私酒。1975
年,济宁地区冒牌酒、低劣酒充斥市场,青岛市9个私酿单位产酒136.5万公斤。
1978年9月5日,根据省政府指示,恢复山东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各市地县亦相
继挂牌办公。对保留的酒厂重新申请,由省一轻厅和省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审查平
衡,经工商局批准发给准酿执照。但在大批乡镇酒厂建立后,商业难以包销,给酒
类专卖管理带来困难。改革开放以后,在酒类实行多渠道经营的情况下,酒类专卖
没有相应和统一的管理条例,酒类专卖已成虚设,假冒伪劣白酒屡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