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供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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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7年后,为缓解食糖供应缺口大的矛盾,按照“保证特需,照顾重点,兼顾
一般”的原则,对特殊需要的病人、哺乳婴儿、特种部队、高温工人、国际友人等
用糖实行适当照顾供应;对一般群众用糖,采取计划定量供应的办法。
  1960~1962年,食糖的供应重点是面向救灾。自1960年冬季开始,对水肿、干
瘦、无盐饮食病号和产妇等,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对高温作业、特种兵、国际友人
等实行计划供应。对住院病人,按住院人数每人每月供应250克,肝病500克。院外
病人,经医生证明,按住院病员标准供应。1961年商业厅、卫生厅联合电报规定病
员食糖供应:肝炎病员1公斤、干瘦病员750克、无盐饮食病员500克、产妇凭婴儿
出生证供应1公斤。省人委对专业运动员、省市级剧团名演员、外国留学生和实习
生、大专院校外籍教师、济青两市一般外侨、回国观光和回乡探亲的华侨作了规定,
一般每月供应500克。1962年城乡计划供应进一步压缩,其中城市非农业人口用糖,
每人每季供应250克;对农村用糖,采取压缩平日,集中端午、中秋、春节供应,
一般每户供应250~500克。食糖货源缓和后,定量供应有所增加,济南、青岛等城
市居民每月增为250克。进入80年代,食糖货源充裕后,便敞开供应。1990年11月,
国务院规定取消食糖指令性计划管理,放开食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