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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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为工商业办理法定手续和证件,维护其正常经营。民国前期,抵制日货时,
商会为某些厂商出具国货证明,以取得有关方面认可;限制银币铜币出境时,为外
出购货的商号办理现金出境许可证,等等。1936年11月,国民政府行政院训令各省
当局凡商人呈请案件,须取具当地商会证明者,应由商会证明,不得找其他团体代
替,山东省政府转令各地当局商会照办。凡工商业户开业转业或歇业,登记注册,
换发营业执照,以及管制物资出入境等事项,各地商会都依法出具证明。二是向当
局反映工商业的要求,维护其经济权益。1931年3月,山东当局裁撤厘税,开征营
业税,山东商会联合召集烟台、益都、周村、博山、临清、菏泽、滋阳等地商会代
表,同往财政厅要求:已缴纳统税的货物不再缴纳营业税;手工业品如发网、花边、
草帽辫是贫民生计来源,且系出口商品,征税宜轻,手续宜简。这一合理要求被当
局拒绝。对统治当局的横征暴敛,商会也曾反映过商民的疾苦和要求。三是行业自
我协调制约。青岛餐馆业同业公会,1931年鉴于餐馆盲目发展,过分集中,影响正
常经营,报请主管官署确定,在300公尺方圆街区内,不批准开设同类餐馆。该市
棉布业同业公会制定规约,统一计算赊欠利息,不得私自增减,同业会员预交保证
金轮流保存,违约者从中扣罚,未入会的同业也须遵照此规定。并将此规约报主管
官署备案,具有法律约束力。济南澡塘业同业公会,1932年因澡塘发展到30多家,
多户亏损,规定一年内新开业者不予登记,歇业者不准复业。四是公断经济纠纷。
1913年1月,北京政府司法部、工商部共同颁布《商事公断处章程》,规定“商事
公断处附设于商会”,“对于商人间商事争议,立于仲裁地位,以息讼和解为宗旨”
;从商会成员中推选调查员、评议员,然后从中推选公断处长,设书记员;受理商
人要求公断的事项和法院委托调处的有关案件;公断意见须当事双方认可才能生效。
1924年12月,济南商会设商事公断处,青岛商会也于次年设立商务公断处。该公断
处多半是处理商人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