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菜农口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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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城市近郊农业生产以菜为主的方针,需要解决基地菜农的口粮问题。解决
的原则以不低于临近产粮队的口粮水平为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掌握,一般掌握年人
均原粮180公斤左右。60年代初,降到125~160公斤,此后又恢复到180~200公斤。
由于受粮食征购减免和统销粮指标的限制,影响基地新增菜田落实。1973年,省革
命委员会明确规定“由商业部门计划安排包产包销的菜田,影响完成国家粮食包购
任务的,应按实际情况予以减免,由公社、县在增产增收中调剂解决。对口粮达不
到自给的菜队,从农村统销粮指标中安排供应”。1974年省革委对菜农口粮规定:
“在完成国家蔬菜生产计划的原则下,不低于邻近产粮队,菜农自产粮食,扣除种
子、饲料,口粮不足部分由国家补足,并列统销指标”。此后,济南、青岛、淄博、
枣庄4市和东营、莱芜两大工矿区单列统销粮指标。1976年又补充规定:新增商品
菜基地菜农口粮不低于本队种粮时的实际水平,每人每月供应食油2两,按斤粮斤
煤标准供应生活用煤。1979年后,粮农生活水平提高,菜农口粮标准相应调整。另
外还采取鼓励措施,如淄博、潍坊市根据蔬菜实际面积、品种、数量、质量、上市
时间执行情况和对国家贡献大小,安排不同的口粮标准。1978年后,济南市按每人
每年165公斤为标底粮,其余部分奖售给超额完成交售任务的单位,1985年改为按
人定量分配到户。1985年后,除济南、青岛、潍坊、枣庄等市菜农口粮继续实行平
价供应外,其它市改为按比例价供应。1990年只有济南市按平价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