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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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生猪。建国初期实行以“膘肥和斤重定等,毛斤计价”,其标准为:一等
毛重115.5公斤以上,膘肥9厘米以上;二等105.5~115公斤,膘肥7厘米以上;三
等95.5~105公斤,膘肥5厘米以上;四等85.5~95公斤,膘肥3厘米以上;五等70
.5~85公斤,膘肥1.5厘米以上;六等60.5~70公斤,膘肥1.5厘米以上。
  为解决生猪收购中出现“饱食大肚”的弊端,1955年9月起,在文登、莱阳、
胶州三个专区进行“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试点,其具体标准为:特等出肉率70
%及以上,一等67%及以上,二等64%及以上,三等61%及以上,四等58%及以上。
后来全省在推行中改为特等出肉率72%及以上;一等69%及不足72%;二等66%及
不足69%;三等63%及不足66%;四等60%及不足63%;五等57%及不足60%。
  为适应消费者喜瘦厌肥的消费需求变化和有利于促进品种改良,适度制约超膘
肥特大猪发展,1983年10月1日改为“毛重定等,出肉率定级,毛斤计价”,同时
取消特等,毛重85~105公斤为一等猪,不足85公斤和超过105公斤为二等。收购生
猪的毛重起点由60公斤提高到70公斤。每等均按原来五个档次级别的出肉率标准执
行。1985年5月放开猪价后,收购等级标准由各企业自行掌握。
  (二)菜牛。多年来对于菜牛的收购标准,根据不同时期耕牛的淘汰标准进行掌
握。一直实行“估皮断肉,皮肉同价”的办法。即估验一头牛的净肉重量和牛皮重
量,同价收购,并按牛皮质量分级。
  (三)羊。长期实行“估皮断肉,皮肉分别计价”的办法,即估验羊肉净重,单
独计价,皮按畜产公司收购牌价计算。有时实行“毛重定等,毛斤计价”,或按“
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办法。
  (四)家禽鲜蛋。活禽的收购标准为:公鸡1.25公斤以上,母鸡1公斤以上,雏
鸡750克以上,鸭1.75公斤以上,鹅2.5公斤以上,均要求膘肥正常,不收瘦小病残
禽。收购鲜蛋,要求新鲜完整。
   牛羊禽和鲜蛋在放开经营以后,均随行就市,协商定价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