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派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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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9~1954年,生猪属于自由交易商品。由于粮食统购统销,农户养猪受饲料
影响,1955年生猪生产出现全国普遍下降的局面。全省生猪存栏,1953年初为543
.3万头,1954年初降为441.7万头,1955年初又降为298.3万头。为保证城市、工矿
区的肉食供应和出口需要,从1955年开始实行生猪派养派购措施。1955年4月,省
人民委员会召开全省财经会议,研究生猪派养派购,制定出《生猪增养定购方案》,
会后,省农业厅、商业厅、供销社联合发出通知,各地逐级成立了生猪派养派购办
公室,全省农村共设派养派购员4243名。1955年全省定购指标90万头,逐级下达到
村,落实到户,村里一般采取由集体通过补助工分、饲料粮等形式,向交售生猪的
农户补贴牌、市差价额。实行的第一年,由于缺乏经验,全年实际购猪85.4万头,
占派购计划的94.9%,仅占全年肥猪出栏总量的37.5%。1956年派购指标103万头,
实际收购133万头,占派购任务的129.1%,占肥猪出栏总量的47.7%。1957年派购
指标170万头,实际收购214.5万头,占派购任务的126.1%,占肥猪出栏总量的64
.9%。1955年派购生猪时实行“售猪留肉”,农民交售一头猪返销1.5~2.5公斤肉。
1961年起,对生猪派购推行合同定购。1961年以后,实行“按比例交售”,各地根
据实际情况,有的实行“售二留一”的比例,即按各农户养猪量,每养三头派购二
头,或宰后按肉量的30%留给农户;有的地区实行售一留一,或购留各半。
  60年代初,除对生猪继续派购外,对鸡蛋和重点产区的菜牛、菜羊也实行派购。
70年代中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1974年11月15日《关于一切机关、团体、部队、
企业、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到农村和集市采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和“
一切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所有属于国家统购派购的产品,需要出售时,应一律
向当地商业部门交售”的规定,规定每只鸡全年派购鸡蛋0.5~0.75公斤,1975年
规定派购1公斤。为了鼓励农民向国家交售,实行奖售制度,奖售物资主要是饲料
粮,还有布票、胶鞋、化肥、卷烟、茶叶、食糖、碱面、手帕、电池、暖水瓶等。
80年代,鸡蛋先退出派购,牛羊派购虽有规定,但一直未得到落实。1985年5月,
取消生猪派购,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至此,肉蛋类统购全面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