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棉花和主要纺针织品实行统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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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1月,国家财委发布《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确定公私营纺织厂的棉
纱及自织的棉布,全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或为国营公司加工代纺代织,再由国
营公司配售。实施后,保证了大部分货源掌握在国家手中,迅速稳定了纱布价格。
但由于生产发展难以赶上需求增长,1953年全省生产棉花262.36万担,棉纱43.58
万件,棉布54322万米,比1950年分别增加12.5%、41.7%和47.5%,而同期棉布
销售却比1950年增加3.73倍,高于生产增幅。同时受农业生产技术条件差,抵御自
然灾害能力低,棉粮争地等条件限制,棉布供不应求,因而对棉花实行统购,对主
要纺针织品实行统购统销。
  1954年9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即统购
统销),确定自9月15日起:1、所有机纺棉纱、棉布,一律由花纱布公司或委托的
其它国营商业、供销社统购统销。2、手纺纱织布国家收购后,允许织布户与消费
者进行少量的交换。3、棉布及其复制品在全国实行分区、定量、凭布票供应(西藏
暂不实行)。4、各种公用布,由各级花纱布公司核实后计划供应,新生、结婚、死
亡、灾害等用布,以临时调剂用布供应。5、棉布私营批发商不得继续经营批发、
贩运业务,私营零售商可继续为国家经销代销,执行规定的零售价。
  棉布实行统购统销后,起初针织品没有同步实行统购统销,不利于统筹安排纺
针织品市场。为此,自1960年8月15日起,对主要纺针织品实行统购统销。纺织品
统购统销政策一直持续执行到1983年底。